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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外交使館聘幫傭 黃淑英:稱「僕役」是歧視 [打印本頁]

作者: jaminban    時間: 2011-11-15 14:56     標題: 外交使館聘幫傭 黃淑英:稱「僕役」是歧視

台灣駐美國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日前因涉嫌長期剝削菲籍幫傭勞工,遭美方逮捕拘留,引發外交部帶頭違法爭議。民進黨立委黃淑英今(15)日召開記者會說,外交部使用「僕役」一詞,似有歧視之嫌;全面裝設攝影機監控外傭,也不盡合理;她還質疑外交部為何不優先考慮聘用本國勞工,捨近求遠聘用菲籍幫傭。

黃淑英表示,針對劉姍姍事件外交部長楊進添第一時間回應表示:「該名菲籍僕役是與辦事處簽定契約,且與公務相關,並非處理私人事務。」然而,根據楊部長所言,顯見外交部長期知悉且容許該契約剝削勞工之情事,甚至外交部更疑以特權違反《就業服務法》,未依規定合法申請聘僱外國人,不僅帶頭違法,更嚴重傷害我國人權價值與形象。

黃淑英指出,根據美國報導,外交部與菲籍幫傭雙方簽訂兩年期合約,該菲傭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個小時,月薪1,240美元,超時工作必須付加班費。然而,外交部卻使其每日工作達15-18小時,每週工作6天。11月4日外交部更發布新聞稿指出:「…聘僱僕役帳務屬清白,工時屬彈性。」、「該名僕役之契約正本載明月薪為1,240美元,然該僕役同時主動致函劉處長,表明有關其住宿、伙食、醫療及保險等費用,願自其薪資中每月扣除790美元以支付。…劉處長仍每月予其140美元食品雜貨費,總計食領590美元。」

黃淑英認為,事實上,既然勞動契約載明為每天工作8小時,豈有工時彈性之理。此外,勞委會為防範雇主以膳宿費用苛扣外勞薪水,亦規定每月膳宿費用之上限,目前約未超過約定薪水的30%,藉此確保外勞權益。外交部卻逕自巧立名目,苛扣外勞薪水,其苛扣比例更高達60%以上,明顯剝削外勞權益,甚至還有傳出扣留外勞簽證與護照的情事,也已違反勞基法第五條「雇主不得已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之特別刑法規定,違者依法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黃淑英同時提到,外交部使用「僕役」一詞,似有歧視之嫌。裝設攝影機監控外傭,也不盡合理。質疑外交部為何不優先考慮聘用本國勞工,捨近求遠聘用菲籍幫傭。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強調,本案涉及言語歧視、剝削勞工、外勞政策制度面也有問題;如果屬實,那就是政府帶頭違法,會讓勞委會保障勞工的努力付諸流水。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聘雇管理組官員說,侵犯勞動人權,依法不允許;本案因為涉及「法外法權、外交豁免權、平等互惠」等原則,劉姍姍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有待先行釐清。

不過,針對各界質疑,外交部官員今日並未與會對外說明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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