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離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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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dith
時間:
2011-11-14 23:30
標題:
離婚要件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婚姻必須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共享權利、共盡義務的條件上,否則,一個獨尊男性(夫)的婚姻體制,女人的生路只有拒絕婚姻或是逃離婚姻。
透過民法諮詢熱線來求助的婦女,半數以上都在詢問「如何離婚」的問題
。透過電話,我們聽著這些境遇不同的婦女,訴說著他們個別的故事,令人感嘆的是,他們竟然都面臨著相同的婚姻困境。在回答問題的同時,我們的心中只有一個想法:不公的法律必須立即修正,婚姻中的女人處境必須改變。
想要離婚的婦女並不是特例,這些女人的處境是父權社會下的時代產物,同樣的劇碼,每天都在個別家庭中上演著。當我們面對婚姻、家庭內所隱含的各種權利不均、不公佈意的婚姻現狀,我們必須正是男女不同的社會處境,對婚姻家庭的不同想像。
在台灣,人們循著這會禮俗、文化環境、甚至父母期望、同儕壓力而結婚
。一旦進入婚姻,問題便接續而來。對女人而言,最大的問題根源來自於法律規範的不公平,當女人進入婚姻,她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立即喪失,成為夫的附屬品,不具有住所、姓氏、財產、子女監護的自由權,更荒謬的是,女人聯主動結束這種附庸關係的權利也沒有。
先生外遇、婚姻暴力、精神虐待、不顧家,稱這家的重擔的婦女,再也不勝負荷了,這些飽嚐婚姻苦果的婦女,也並非一開始就想要離婚,她們也曾眷戀愛情的甜蜜;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一心巴望先生改變,有回頭的一天。當她克服了心理的痛苦,決定離婚時,她才發現她已陷入離不了婚的困境中。在一切講求實質證據的司法系統下,想要裁判離婚,就必須符合法定要件,蒐集足夠的證據。要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要件,就要有六個月內的驗傷單;要告先生與人通姦,還必須會同管區警察抓姦在床。這種種不容易取的的證據,只說明了一個事實;現行法律是父權的幫兇,阻止女人逃離家門。
女人決定離婚、決定逃家,是女人決定離開深陷其中的絕境,讓自己走出一條生路。
-離婚方式-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種是兩院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
(1)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一0四九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一0五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請參見p.25離婚效力;附件:離婚協議書)
(2)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由於裁判的法律要件並不容易達成,以下我們分別以故事來說明各項裁判離婚的理由:
1、重婚
我是這麼的相信我先生,但是怎麼也沒想到,他竟然在外面結交了一個女
朋友,還偷偷的舉辦了婚禮。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一切是真的,他也親口承認,他說事實已然發生,要改變是不可能的,我得三個人共組家庭的事實,讓外面的女人出錢、我出力,由我們二人來為他拼命,開創事業。他還說他絕不會跟我離婚,他不會放了我的。他啊!這麼無恥的男人,我該怎麼脫離他呢?
無奈的小鈺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的制度是一夫妻制,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然結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稱之為重婚。重婚是犯罪行為,且違背貞操義務,破壞一夫妻原則,在前婚姻尚未結束以前,只要再舉行公開的儀式及二人以上證婚之婚禮,或依戶籍法為婚姻之登記,均為重婚,他方配偶均可以此為申訴裁判離婚。重婚是公訴罪,依刑法二三七條規定,重婚者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也要付一樣的刑事責任。不過形式上的重婚限舉行公開的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之婚禮,不包括單純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如果只是至戶政機關登記結婚而已,並不構成重婚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能取的配偶與第三者結婚之事實,例如:他在結婚時所發的喜帖、宴請賓客的餐廳等公開的場合舉行婚禮(公證結婚)登記的相關資料、參加婚禮的賓客(人證)、結婚照或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等證據,便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請求。
小鈺,你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犯了重婚罪,有離婚請求權的人,若對於配偶的重婚,事前與以同意,就不發生離婚請求權;或是後與以宥恕者,其離婚請求權亦消滅,夫妻之他方必須再知悉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離婚的訴訟,從知悉事實起超六個月,或自重婚成立(後婚姻舉行婚禮之日)後,以於兩年者,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2、與人通姦:
我聽說先生有外遇,於是開始注意他的交友狀況,有一次錄到先生在講電
話,大白天的,兩人對話竟是「好想跟妳做愛」、「不行啦!人家那個還沒完呢」、「可是我現在就想要妳」、「真的嗎?這麼猴急」、「嗯!」、「那你現在來接我,我們到...」這對不要臉的男女,聽了他們這一段話,真令我覺得噁心,讓我飯都吃不下,我可以用這一捲錄音帶去告我的先生通姦嗎?
傷心的小楓
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的意思。所謂「姦」,係指和姦
。也就是兩情相願發生之性行為,買春召妓也算和姦,強姦或被強暴就不能算是。通姦依刑法二四五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二三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在外預的通姦情事裡,偷情的雙方可能常常幽會,就會構成通姦的連續犯,那就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證據的問題。但是,通姦是一種很私密的行為,不但取證困難,找徵信社時,又怕被騙,又怕被敲詐,所以一提到捉姦就讓婦女傷透腦筋,不知該從何著手?以下,讓我們逐一來說明如何採證。
證據一般可分為人正與物證。在人證方面,如果當事人在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的場所,就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因為員警是公務員也是最好的人證。不過要注意的是:切勿貿然立即敲門進房去,應給配偶及第三者辦事(做愛)的時間,因為如果進入房間時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此次的行動就前功盡棄了,一旦打草驚蛇,要在抓姦恐怕就困難了,要構成形式上的通姦罪則必須是既遂,所以必須「抓姦在床」;至於刑事裁判離婚原因中所謂的通姦
有學者認為即使未遂亦可以之訴請離婚。在物證方面,可以找給個朋友來幫忙
,利用照相機、錄音機、錄影機等,將當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別忘了同時找找垃圾桶,看裡面是否有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售屋的床單等,若有,則應請警察一並扣案移送。
通姦成立與否在法界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法官以「捉姦在床」來判定
,有的法官會從情書的用語、錄音帶的內容,來推論雙方確有曖昧行為,因而成立通姦罪。
告訴權的一方必須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否則從知悉起過六個月,就那一次的通姦行為通姦者與相姦者就可以逍遙法外了,這時候如果妳還要再告他,就必須另外再抓了。若想以「與人通姦」的是由請求判決離婚,亦即自抓到姦時起算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不能等到刑事判決通姦罪成立確定在提起離婚,因那時可能已超過六個月了。
小楓,妳若希望先生的通姦罪則成立,要儘量蒐集和掌握更充分的證據。妳若不想告刑事通姦罪,亦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但要注意能應遵守六個月之期間。
3、不堪同居的虐待:
我的先生是一個事業有成的男人,生意手腕更是一流,但因為這陣子不景
氣,挫折就來了。他一不順心便喝酒解悶,剛開始只是微醺現在都喝得酩酊大醉,對我也推一把,到最後演變成拳打腳踢,原本以為這個事過渡時期,忍一下就好了,他也會在酒醒時帶著悔意向我道歉,結果一次又一次地我反覆在失望、希望、絕望中度日子。昨天他又動手打我,出手之狠,我不但全身上下都是傷痕,還有輕微的腦震盪,這一次我不再抱希望了,我想要活得像個人,我要有尊嚴,請問我該如何離開這殘暴的丈夫呢?
受傷的雯雯
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是否達到虐到,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以客觀的標準,但也會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容夫妻之一方,以個人之見解而請求。
所謂身體上的虐待,相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被打的婦女可至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察局報案,或到地檢索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判決離婚。若不想告刑事傷害,亦可直接以上開驗傷單或診對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在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以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應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妻為娼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
一般人都認為一張驗傷單太少,二張又不夠,甚至有人問是不是七張才算數呢?事實上,虐待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應該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加以觀察,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的多寡,或受傷輕重的不同做為唯一判斷的標準。所以,在舉證上,雙方共同生活的全貌也是法院判定的重點,忽略不得。最高法院亦曾認為「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所為觀察。此懲治基礎若未動搖,擇偶有勃谿,固難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以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
雯雯,妳的狀況正是典型的婚姻暴力,妳應該趕快採取具體行動,除了驗傷單外,如果你可以取得先生毆打妳的證明,如悔過書,談判的錄音帶、或是鄰居、朋友、同事的見證等,都是證明先生施暴的有力證據。
4、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我帶著喜悅的心情舉行了婚禮,第二天依習俗和夫家一家人一同回娘家吃
回門酒。沒想到再過馬路時,公公不慎被車撞傷,從此癱瘓,原來的喜事,因此事件讓大家愁雲慘霧轉為悲傷,我也跌入萬劫不復之境。公公日常生活的一切瑣事全落在我一人身上,我雖毫無怨言,可是婆婆對我的付出不但視而不見,還人前人後派我的不是,說我是倒楣鬼、掃把星,才一嫁入夫家便剋了公公。這一切我都忍下來,沒想到公公一死,我的日子更難過了,守靈時,婆婆一在要趕我出門,罵得是更難聽,我已經無法在忍受婆婆這樣對待我,我的生活該怎麼過下去呢?
孝順的阿足
以此款請求離婚,大多是因為大家庭制度下所衍生出來的問題,所以只適用同居之直系尊親屬,但請求離婚之人,仍限於夫或妻之一方,其值係尊親屬不得代替。
所謂直系尊親屬,是指己身(或配偶)所從出的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同時,也包括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如繼父母),但很多案例是被夫的兄弟姊妹虐待,那就不能以此條款來訴請離婚。
而且直系尊親屬必須是與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並因虐待或受虐待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才能夠成本款離婚原因,如果夫妻未與對方的直系尊親屬共同生活,縱然有虐待或被虐待的事實,也不可以依本款規定請求離婚。
因為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所以在判例上也有不同的解說,例如:媳婦因細故而毆打翁婆會被認定為「以下犯上」有違人倫的行為,這就達到不堪共同生活的標準。相反的,如果是翁婆毆打媳婦,則不被認定是以達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因為家庭倫理觀念認為順從、忍耐、是身為媳婦者應有的美德。但是,唉…
孝順的阿足,對於妳婆婆和妳生活的情形,以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實,如果妳先生支持妳,願一般出來自成一個小家庭,是一個解決方式,若他不支持妳,而妳亦想離婚,則妳應該蒐集妳婆婆語言虐待或動手毆打的相關人證或物證,以此來訴請離婚。
5、惡意遺棄:
他就扔下這麼一句「不適應家庭生活」就走了,丟下了我和三個孩子,也沒對我們交代什麼,也不管我和孩子的生活怎麼過。他是自由了,婚姻對他毫無約束,可是我呢?他可以不要孩子,我不能不要。咬著牙過日子已經一年了,孩子很能體諒我這個母親的辛勞,我們的日子也漸漸地上了軌道,沒有他我們一樣過得很好。這種沒有責任感的男人,和他還維持著“夫妻之名”是我的恥辱,請問我該怎麼離掉這樣的婚姻?
懊惱的蘭蘭
民法第一00一條前段規定,夫妻互婦同居之義務,同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一前段規定,夫妻互婦撫養之義務。「遺棄」是指同居或撫養兩種義務的不履行,或是其中一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在民法上「惡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也就是當事人積極的想使遺棄的效果發生,例如:拒絕同居,就是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
「惡意遺棄」必須符合二個要件:一、個官上有違背同居的事實。二、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企圖。夫妻一方若要以此條款請求離婚,必須要符合「惡意遺棄」以及「在繼續狀態中」兩個要件,才可以構成請求離婚的條件。如果只是短暫的離開,就不構成惡意遺棄。目前對於丈夫離家可以到法院請求要丈夫履行同居的義務,同時也可請求支付生活費用。如果放夫不回來居住或不負撫養的義務就夠成了惡意遺棄,這是惡意遺棄的客觀要件之一,可以此款請求離婚。
6、意圖殺害他方:
我的先生遊手好閒、不愛工作,家計一切全由我一人負擔。偏偏他又染上賭博的毛病,每次債主上門要錢,為免孩子受驚嚇,我也就默默的帶他償還了賭債。但畢竟我的收入是有限的,維持這一家子的開銷已是十分的困難,實在很難再為他償債。有一回他又去賭了,輸了前不甘心,回來就向我要錢去翻本,我拿不出前來,他就動手打我,甚至去廚房拿菜刀,嘴裡還直罵「不給老子錢,老子砍了妳」,我驚嚇之餘,四處藏躲並大喊救命,幸虧鄰居幫忙奪下了刀子,不然我恐怕已沒命了,這樣的婚姻以不再讓我留戀,請問我開如何解決?
帶傷的曉茹
夫妻是為了共同生活,相互扶持而結合的。如果夫妻之中有一方竟然想要殺害對方,這樣的夫妻情義已絕,沒有必要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關係。所謂「意圖殺害對方」,是指夫妻之一方有殺害他方的意思,他方就可以請求裁判離婚。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有殺人的意思,並且殺傷了對方,就範了殺人未遂罪;或者動手要殺,但是沒有殺到;或者買好了凶器準備殺害對方、毒死對方;或是找別人來動手殺人,這些都可以算是「意圖殺害對方」。
曉茹,妳的先生都已經把刀子亮出來,同時也砍傷了妳,如果不是鄰居解圍,後果真是不堪想像,這樣的事實就足以證明先生有殺害妻子的意圖,所以,在刑法上妳先生已經構成「殺人未遂」與「預備殺人」的罪名,不論意圖殺害配偶的那一個人,是否被法院起訴或判刑,配偶之他方都可以提起裁判離婚的請求。
7、不治之惡疾:
我的先生常藉口「談生意要應酬」,所以在外面吃吃喝喝、出入聲色場所成了工作的重要部分。當然免不了的,他也曾得過性病、花柳病..等,雖然讓他進出醫院無數次,但仍不改此習。每次告誡他,他都回我「女人家,妳懂什麼!」。我也實在管不了他在外面的行為,但有一次在無意間聽到他和別人談話的內容,發現他得到愛滋病(AIDS),我真怕我和孩子被他感染,基於我保護我自己和孩子的權利,我是不是可以請求法院讓我麼離婚呢?
害怕的珍珍
夫妻一方若有不治之惡疾,必須是結婚後所發生之情形,才可以此款請求離婚。如果是婚前已經存在的惡疾,但有所隱瞞,指符合撤銷婚姻的條件(詐欺)得以請求撤銷婚姻,不能再以他方患有不治之惡疾請求裁判離婚。但要注意的是,若以詐欺為由撤銷婚姻,須於發生詐欺是時候,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在學說、判例的見解上認為花柳病、痲瘋等是本款遂的惡疾。但這些疾病必須會對身體健康造成障礙,足以影響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是當時醫療技術不容易治癒的,是有礙婚姻生活,為及對方與子女之健康,須經醫學鑑定已達不治,才可以構成請求裁判離婚的原因。
在法院的見解上認為性病屬於本款的惡疾。雖然這些以社會道德作為判並標準的結果,也表現出社會歧視,但是我們必須面對婦女在婚姻生活中所面臨的困境:她們在性上不具自主權,無法約束先生的行為。像最近流行全球的庖疹、AIDS等性病,如果以現在醫療技術仍不易治癒者,就是不治的惡疾,配偶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失明、肢殘…等縱使該疾病是不治的,也不能以此請求離婚。
一般人常問及若是丈夫不能人道,或者夫妻有一方不育、不孕,是否為不治之惡疾?民法第九九五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婚前或結婚時不能人道屬與得否撤銷婚姻的問題,至於婚後不能人道,若達不治之程度,則可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妻子不孕,醫學上對不孕之治療技術日漸進步,縱使妻子不孕先生也不得主張這是不治之惡疾。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婚後一年半,漸漸的,我發現我先生的態度越來越不一樣,不但情緒起伏不定,精神狀態也異常,常常自言自語,有時還會摔東西,在半強迫下我帶他帶醫院治療,這時才發現他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治好了一陣子,不但沒見起色
,反而越來越嚴重,本來他只是白天發作,現在半夜也常鬧得我和小孩睡不著覺,讓次日上班、下課的我們疲憊不堪。他的病情,醫生表示要痊癒是不可能了,我已經無力與他共同生活在一起,請問我現在可以和他離婚或離開他嗎?
無力的淑惠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必須夫妻一方所患之精神病已達不治之程度,不論是先天遺傳或後天罹患,也不論是婚前婚後發病,只要有礙夫妻間的精神上之共同生活,而且病情須醫學鑑定,已達到重大不治之程度,就可以此為請求離婚的原因。
如果先生患有精神疾病,經延醫診治並未有起色反而更加惡化,自可認定精神疾病已達不治之程度,太太就可依本款項法院請求離婚,法院是依醫學上的鑑定來決定,所以取得醫學上的證明是必備的證據。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我的先生是一個船員,我們婚姻一個多月不到,他便隨船出海作業,沒想到船回來的消息竟是船在海上發生了船難,雖然船公司多方的搜救、打撈,但什麼也找不到。我一直告訴自己,他沒有死,他一定會回來的,但至今已三年了,他仍然沒有一點訊息。我還年輕,還有未來,如果我在嫁人,不知道可不可以?我的身分證上仍是他的妻子,而我也沒有他的死亡登記,現在我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目前的困境?
絕望的敏敏
所謂「生死不明」,是指不知其已死或尚生存,若因故一時無法探悉其行止,不能稱之為生死不明。三年之期間,是自離別時或或發出最後音信時或他生存配偶知悉失蹤人生存最後之日起算。
夫妻一方生死不明,他方固然可以依死亡宣告的程序達到再婚的目的。普通失蹤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須經過七年,特別失蹤在民法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須經過一年,才可以聲請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而且死亡宣告仍有被撤銷的可能,因此就婚姻有可能會回覆的。所以,未免後有變,已生死不明為裁判離婚的原因,實有其必要。
10、被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
我的先生趁我帶小孩到美國度假的時候,竟然已洽談公事為由,欺騙公司裡的小姐到家中並強暴了他。事後,他不但威脅這位女職員不得聲張,被我發現之後,他還面不改色的說:這是老子的自由,妳管不著。那位女職員氣不過
,依撞告大法院,現在已經是人盡皆知了,我是又氣又愧。我對這個喪進天良的男人已經失望透頂了,他是絕對逃不掉法律的制裁的,我想要知道,怎麼做才能和他斷絕夫妻關係呢?
無辜的美美
宣告刑在三年以上之徒刑,包過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是指判決書上寫明實際執行的刑罰數量,不問犯罪的種類,即可請求裁判離婚。
不名譽之罪是指社會上一般人觀念上認為該犯罪行為是不名譽的罪而言,例如強暴、竊盜、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吸食鴉片、販毒、以營利為目的誘拐有配偶的人脫離家庭從事賣淫工作…等均為不名譽罪。
依個人如果犯了罪,不僅個人受到社會輿論的指責,連帶著他的家人也會因此授其牽累,被人指指點點,備受精神上的煎熬。這時如果能夠和他斷絕關係,或許可以解決這方面的困擾。所以法律上對於犯罪人的配偶給予離婚的權利。
強暴罪不但是不名譽之罪,同時在刑法上市會被處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美美,如果妳先生判決確定,妳就有充分的理由依此款提出離婚訴訟。如果妳要以此款請求離婚,須自知悉判決確定尚未逾一年或犯罪事實發生尚未逾五年
,趕快提起離婚訴訟。
11、其他重大事由
我國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結婚才三年,我的先生就有了婚外情,他一直逼我離婚,因為我不願意,所以在一次爭吵後,他收拾東西搬走了。幾經打探我才知道他已和那個女人同居在一起,當時我真是不甘心,我究竟哪裡錯了,他要這樣對待我?就這樣一晃眼已經過了十五年,孩子也成年了,對於這樣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的婚姻,我想好好的解決。我找他談,他竟然表示要我給他一百萬才離,請問我們已經分居十五年了,難道還不能離婚嗎?
不堪忍受的秋美
在過去民法親屬篇裡規定裁判離婚的是由,只有上面所講的十款原因。因為這十款規定離婚的原因,無法包括其他各種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情況,使得生活在痛苦婚姻中的夫妻無法獲得解放的機會。因此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民法親屬篇,增列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已概括的規定,包括其他重大原因而未列舉者,給審判者及當事人較廣的範圍,便於保護婚姻上的權利。對於新訂的這項,在立法的目的上市希望法官能靈活運用此一新增條款,使離婚更富彈性
,也符合人性。
像秋美這樣的案例,在現今的上會以屢見不鮮,但很多婦女仍處在不知如何訴請婚才好,也不知自己的權益可以怎麼行使。不用擔心,已經有一些婦女在經高人指點之後,已使用這一條款訴請離婚了,所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
」之婦女可根盡了。但別忘了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林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這些都是準備打這官司的重要證據。
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人們在結婚時,常將「白頭偕老」、「永裕愛河」比喻成人生最大目標,婚姻就成了女人的最終的歸宿。可是往往在結了婚以後,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彼此才真正的發現,原來現實生活不如童話故事裡的王子公主一般,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當衝突、矛盾、不合一一的呈現出來時,在雙方都已水火不容、或有一方無法忍受之時,與其讓貌合神離的夫妻終日生活在痛苦仇恨之中,倒不如有一個公平、公正的「離婚」制度,使夫妻雙方都能夠好聚好散,透過一定的程序,結束婚姻關係,讓彼此都仍早日脫裡苦海。
以下提供一些離婚時應注意的事項,若妳真的決定離婚,要清楚自己的權益在那裡,可不要糊裡糊塗的,不但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甚至可能連婚都沒離成。
一、離婚效力
有關結婚的要件,須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至於戶籍法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只不過是行政上之手續而已,並不是結婚未經登記,這就不是合法的婚姻。這和離婚的規定是不同的。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依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節義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個像離婚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清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願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慢一起在場簽名。而已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已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未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法律並未明定期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三、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已打關係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事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穫,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第澳判決二人離婚。是不適合於法條的規範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法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家庭?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
,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事艱辛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四、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
往往有一些男人抱持著優越的心態,認為法律事保障男人的權益,也有一些人輕視女人的行動力,認為女人不敢告、也告不贏,同時,持著僥倖的心理
,想賭賭看嘛,或許一切都會沒事的。這時堅忍不搖、告上法院,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之心,絕對要把持住,利用自己手上努力搜尋得到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清楚的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當然在這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的攏也較不嚴苛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但也有一些男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記住!打這官 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手中握有符合裁判離婚要件的具體證據時,可以將之當作籌碼運用,
仙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再在一審辯論終結時,和對方談判,達成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或是直接以該項證據和對方談判,達到協議離婚之目的。
五、子女監護約定
談到離婚,總有許多婦女猶豫徬徨,因為雖然想要結束這段令人痛苦的婚姻,可是當面對有關子女監護權和夫妻財產時,有迫使婦女再三考慮,甚至退回道婚姻裡繼續忍耐。特別是想到子女的監護權恐怕無法取得時,更是教婦女舉棋不定,痛苦不堪。因此以下我們歸納了婦女朋友所提出有關子女監護權的相關問題,一一分析與解答。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0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
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即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必明白的寫於婚,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理,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判決之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長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離婚後,誰應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若不支付,要如何請求?
離婚是夫妻間的關係消滅,但是對於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並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受到影響。所以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應僅盡知義務事不改變的,雖然不住在一起,但子女的教育費用、生活費用意應酌情分擔。不能說沒有拿到監護權之一方,可代理還子向法院提起請求支付生活費用
,要求對方支付款項。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事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難倔二十妻日新修正生效知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
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如監護人仍拒絕配的話,是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
5、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視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篇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六、夫妻財產分配
在婚姻出狀況時,妻子常會為了維繫家庭的完整,願意答應丈夫的要求,交出自己名下的財產,由夫全權處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認定為成年人自由意志的行使,事後縱然反悔,也於事無補。故為避免到頭來仍是一無所有,應認清法律是如何規範個人的權益。法律是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一般理所當然的認為可據以爭取到應得的權力和尊重,但透過法律訴訟程序已取得公平和正義,就必須提出足夠說服法官的證據和說詞,誰勝訴的機會就必較大。更何況
,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又會受到社會文化和觀念的影響,所以,與其依靠法律和人情,不如靠自己。
以下是婦女在面臨離婚時常遇到與夫妻財產相關的問題說明,妳要仔細的閱讀,已做好離婚的事前準備:
夫妻離婚,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時,夫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妻子,一勞永逸的方法是妻找有
經驗的代書和律師,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相關資料,交給律師代為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由妻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但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另有財產,都可以在婚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向法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訴訟。
如何保住自的財產?
要將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和身分證、印鑑張等妥善保管,拒絕交給丈夫做任何方式的處理,如抵押貸款等,以免還要負擔償還的責任;不為丈夫與第三人的各事金錢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不出具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由丈夫使用;若大夫向他人借款,也應要夫開夫之支票或本票要擔保;所有金錢往來,應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以利留下資金往來的證明
,這些都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負擔不合理的債務糾紛。
發現先生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丈夫有脫產的動作時,妻子可以向法院請求假
扣押的執行。但是法律規定請求人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丈夫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向為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生
,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丈夫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著經過這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妻子無法要求財產的分配
。所以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分,而妻子則很難分配到丈夫的財產。身為人妻者,不可不慎重的考慮要如何才能保護自己既有的財產
。
婚後,前夫逃避支付費用,如何要求?
若夫不依當初月支付的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還發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履行。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對方名下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將之查封,以便讓對方交出應支付的費用;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查封部分薪資,將之直接撥入女方指定的帳戶內。但是對方若惡意不肯支付,名下又無財產,也沒有薪資收入,要對方按月支付費用就很困難。
這時只能再要求法院將對方應支付的金額轉換成債權憑證。在全憑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只要記得每五年更新一次,就可以無限期的崔討債款,但是如果忘記更新,則憑證失去效用。有了債權憑證,一旦查知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如名下確有資產的增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支付。但是,我們也要了解,一次又一次的上法院,耗時耗力的結果很有可能還是空白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在協議的同時就將費用一次付清,以免日後節外生枝。
又現送立法院之「非訟事件法」修正草案中官命為給負撫養費部分,法院得為相當處分,亦即可以在審判前得假處分命先行給付若干,以真正保障子女。但該草案何時會通過,仍有待大家的努力。
實務上的提醒-打官司談何容易
實務上舉證之困難
雖然如何所述有兩種離婚的方式,一種事經由兩個人共同協議的協議離婚
,但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若一方不同意,也能透過另一種方式,經由訴訟的裁判離婚。在現行民法的第一0五二條中規定了十個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
,再加上若另有「重大事由」,看起來總共有十一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但是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因為舉證十分困難。以捉姦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捉姦在床來憑斷,然而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嘗試費時耗資無數確無功而返,原因是當你按門鈴時總有一人會起身開門,你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以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因此,更遑論那些先生不顧家、不工作無所事事、或是兩人個性不合、差異太大而想離婚的案件了。
法官的價值觀有待改變
雖然民法親屬篇在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已經修正,使得許多人十分樂觀地認為今後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就沒有問題了。但從實務上來看,事時並未能如預期這樣樂觀。因為新修的法條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應參考社工員之訪視報告,但是在現代通常一個家庭只有極少,甚至只有一個子女,當父母親雙方都很疼愛時,法官和社工人員的態度就變得很重要
。例如:一個父親在大學當教授,一個母親是醫生,對小孩都很好,當社工員作家庭訪視以便提供法官決定監護權時,社工員做的建議依然是將監護權歸屬於父親。為什麼會這樣?那是因為在現在社會中仍有許多人以男女刻板印象去衡量事情(也就是對男女的雙重標準),母親每天辛勞的作家事被認為適應該的,父母親偶然洗一個碗就被當成新好男人,一旦女人有一點差錯,我們就給她扣分,可是男人只要做了一點原本就該他做的事,我們就馬上給他加分,還感動的不得了。這些傳統的價值判斷會在審判的過程中出現,並不會因為法修了而有所改變。
在法庭上,當婦女積極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家事法庭的法官相信夫的輕易之言:一個真正愛小孩的媽媽是不會離婚的。像這樣的觀念仍然充斥在社會上
,對於這些掌有權力的執法人,實在有必要改變他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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