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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 條件嚴不容易

微罪不舉 條件嚴不容易

 法律不外人情!許多看似輕微的犯罪行為,仍得不到社會的「容忍」與「包容」,古有明訓,「得饒人處且饒人」的胸懷,似乎變得遙不可及。

  經常看到媒體報導,偷幾個麵包、安全島上的小花、路邊空瓶子、一杯紅茶等「小」犯罪行為,仍然被起訴、判刑,最近就有拿走幾張舊塑膠椅也被判刑的案例,依法論法沒什麼不對,但外界認為,所謂「微罪不舉」,這些不就是微罪嗎?為何都得不到原諒?

  日前,台中有名婦人偷摘安全島上的小花,區公所代表同意原諒婦人,檢察官給予職權不起訴。

  有個父親從未撫養過自己的女兒,女兒長大後自力更生,這名父親出獄後屢屢上門要錢、找麻煩,不給就打、就罵,有一次雙方拉扯雙雙受傷,女兒沒有告他,不良父親卻堅持要告女兒,檢察官發現是父親無理取鬧,但受傷又是事實,很想給女兒不起訴,原告卻不同意,讓檢察官傷透腦筋。

  最後女兒收集家中遭父親毀損照片,證明當天是父親來鬧事,女兒是正當防衛,檢察官給予女兒不起訴,而為人父的再議被駁回確定。

法律教室:

實務上,微罪不舉的要件嚴苛,首先須告訴人或被害人同意原諒對方,如果不同意,即使檢察官應給予職權不起訴、緩起訴,告訴人還是會提再議,最後還是要起訴、判刑。檢方經常接到拿走鄰居盆栽的案子,不值什麼錢,但鄰居堅持提告,勸和又無效,最後只好起訴。除了告訴人同意,還要考量被告有無前科及5年內有無其他犯罪的要件,也就是說,雖然是小罪,被告如果是慣犯,即使是小罪,也應該給予重罰。

另外,還要審酌犯罪所得、犯罪情節,起訴顯然不符比例原則,且被告坦承認罪,檢察官就會考慮職權不起訴。

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又稱相對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認為不加以起訴較為適當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的裁量範圍,不受司法干涉。又職權不起訴,是基於「微罪不舉」而來,微罪不舉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的證據,雖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且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只要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罪名之案件,如:普通竊盜罪、侵占、背信、贓物或其他最重本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承辦檢察官於終結偵查案件後,雖認為有足夠的犯罪嫌疑起訴犯罪嫌疑人,但因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之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事項後,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檢察官可依職權裁量決定,不對犯罪嫌疑人提出追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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