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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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ngrid
時間:
2011-10-14 00:29
標題:
累犯
累犯為何意?其意乃指曾受刑罰執行之行為人,於釋放後一定時間內,再犯特定之犯罪而言。此等行為人雖曾受刑罰之制裁,但執行釋放後,不知悔改,竟再犯罪,故刑法乃特設加重刑罰之規定。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
故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譬如:黑龍大哥因爭奪黑道地盤於酒店裡威脅並毆打阿狗大哥,但阿狗並未因此交出地盤,於是事隔三日黑龍大哥在去毆打阿狗一次,像黑龍大哥這樣的行為就不算是累犯,而是數罪併罰。
那怎樣才算是累犯呢?黑龍大哥要是打完阿狗後,經法院判決處七個月有期徒刑,黑龍大哥也因此去蹲苦窯入監服刑,並於七個月後執行完畢出獄。沒想到黑龍在出獄當天看到阿狗竟搶了他的地盤,一時控制不住情緒一拳毆打阿狗上去,之後黑龍再度被扭送警局併移送地檢署,此時的黑龍就是刑法上之累犯,未來開庭審判之時,法官得以加重刑期至本刑的二分之一。而累犯的犯罪行為跟犯罪對象不限於同一,若是阿龍出獄後去販賣毒品,因販賣毒品之罪責也是徒刑以上之處份,所以也是以累犯論處。
再簡單一點,出獄後五年內只要再有犯罪行為,皆為累犯
。
至於累犯之處罰規定:依據刑法的規定,累犯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ㄧ。稱「至二分之ㄧ」乃指法院在最高限度至法定本刑之二分之一之限度內,有自由裁量權,所以要是法院判決未加重至二分之一時,並未違法。但若法院對於累犯卻為做出任何的加重處斷,僅處以法定之最低刑度,則屬違法。
另外,行為人若為累犯,但法院於裁判時不察,而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為累犯者該如何處理?
刑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對於此等撤銷原判決所宣告之刑,而依本法累犯加重處罰之規定更定其刑之程序,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申請該法院裁定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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