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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點交 [打印本頁]

作者: Jacob    時間: 2011-9-22 00:14     標題: 點交

  所謂點交就是由法院將房屋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移交予買受人。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簡言之,講到點交必定是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遭債權人查封後,而債權人繼而向地方法院聲請拍賣不動產,受理後法院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拍賣之公告,在同法第二項第七款有規定拍賣後不點交的原因須公告之,所以說在法院公告拍賣公文時,在附件會把拍賣物件屋況詳細資料備載,其中有一欄是使用情形「點交否」:會寫上該拍賣物件,一但拍定是否可以進行點交。進入拍賣的公開程序之後,由拍定人取得該不動產,而債權人取得拍賣價金受償。

  常在實務上看到,發生無法點交的情形發生,在拍賣筆錄上會註明該物件是「點交」或者是「不點交」,分述如下:

一、點交:
  所謂點交就是法院將房屋的使用權及所有權交由買受人。以法院拍賣筆錄上註明點交,買受人都可以申請法院來強制執行交屋。

二、不點交:
  如拍賣筆錄上註明是不點交的話,法院只會將房屋的所有權交由買受人,但是就沒有使用權的移交。所以說縱然買受人向法院拍到房子的所有權,但是交屋的工作就由買受人自己與佔用人交涉協調,是無法向法院聲請點交拍定物件。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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