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散布裸照 男判拘役百天
台北市林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傳簡訊揚言要將性愛照片上傳網路曝光,並使用恐嚇字句。一審法官認定他觸犯3個妨害秘密罪、1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100天,得易科罰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台北市36歲林姓男子於民國96年間,在便利商店打工認識1名女子,兩人交往並同居。林男趁女子熟睡時,多次拍下女子裸照,並用攝錄影機竊錄兩人性愛畫面。
未料兩人分手後,林男不甘被甩,今年3月間傳簡訊恐嚇女子「好幾次魚水之歡的時候我有照下來」、「叫你男朋友小心一點我有帳要跟他算」、「把照片放到無名可能點閱率會超過」等,彭女心生畏懼,因而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林男坦承犯行。法官認定他無故侵害他人隱私,又以簡訊恐嚇被害人,惡性重大,觸犯3個妨害秘密罪、1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合併判處拘役10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