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抓錯狼 檢警辦案太烏龍
中國時報【陳界良/台中報導】
十四年前涉嫌性侵兩名女大學生的「東海之狼」,經DNA比對後,真正的狼人直指海巡署中巡局士官長廖泰余,也讓當年被冤枉、收押九個月、纏訟六年的紀富仁真正洗清沉冤,但回顧當時檢警辦案過程之粗糙,令人不可思議。
八十六年四月廿七日晚間,在台中縣龍井鄉一處學生宿舍內,女大學生「小惠」返回二樓房間,一名男子躲在門內,手持瑞士刀抵住她的脖子,將她推往床上意圖性侵,「小惠」呼救抵抗,臉頰被劃傷,同樓的男性房客聞聲趕到,與嫌犯扭打,但仍被逃脫。
同年六月七日下午,一名嫌犯侵入龍井鄉一棟學生公寓三樓,持刀抵住詹姓女大學生的脖子,將詹女捆綁後性侵得逞,並取走被害人皮包內的二千三百元後逃逸;六月十日,警方逮捕在附近電腦店工作的店員紀富仁,隔天收押,檢方偵結起訴,求處死刑。
一審時,紀富仁否認犯案,供稱在偵查中遭刑求。法官發現,詹女案發當天前往醫院採集的檢體,經比對與紀男不符。檢警僅以紀男的自白、被害人指述及案發後從紀的家中取得的衣褲、球鞋、色情漫畫書與錄影帶等物品,就將紀起訴。
法官更發現,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台中市烈美街發生另一起性侵案,所採到的檢體經刑事局鑑驗結果,竟與詹女身上採到的檢體相符,證明是同一名嫌犯,而此時紀還收押在台中看所內,怎可能出來犯案?因此法官判紀無罪。
「小惠」案部分,嫌犯在現場遺留裝有膠布、絲襪、色情錄影帶的背包及眼鏡等重要證物,最後竟被警方遺失,檢方主要依紀富仁的自白、紀曾向被害人下跪、瑞士刀上的血跡是O型與紀同型等,將他起訴。儘管紀男否認犯案,指稱下跪是被警員壓下去,但都不被法官採信,判刑四年六月。
案經二審、更一審仍維持原判,直到更二審認為,紀富仁的自白與證人的指證有嚴重瑕疵,才出現逆轉,九十二年十一月,更三審才判無罪定讞,但他已被冤枉羈押九個月,背負「東海之狼」惡名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