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修繕的責任該由誰來負責?
一般來說,凡是屬於房屋硬體結構部份之修繕責任應歸於房東,至於一些消耗性物品的修繕則歸屬於房客。舉例來說,如果是天花板或水龍頭漏水、馬桶不通、電路結構有問題、窗戶及門框之類的非人為損壞,屬於房屋結構性的修繕應歸於房東。
至於水電費、瓦斯費、燈管之類的消耗品,屬於使用者應自付的部份,就歸於您的責任了。然而,為了避免發生修繕責任權的爭議,雙方在簽訂契約同時應書面記載詳細說明。
依民法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但雙方當然也可以另外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甚至可以在契約中明定何種房屋毀損由房東負責,何種又由房客來負責(例如人為因素),如此明確的約定,即可避免日後雙方為修繕問題,爭執不休徒增困擾。
來源:台灣法律諮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