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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竊車案涉收賄 員警被求刑

辦竊車案涉收賄 員警被求刑

雲林縣警局前刑事小隊長陳東山與高雄市警局偵查員賴江漢,98年偵辦以胡福仁為首的汽車竊盜解體銷贓集團,涉嫌分別收受賄款20、30萬元後偽造偵訊筆錄,找人頂罪,嘉義地檢署昨以貪汙罪起訴陳東山、賴漢江,分別求刑12年、2年,胡求刑6年,共犯吳輝龍等4人分因偽造文書、贓物等罪求刑1年2月至10月不等徒刑。

陳東山昨天表示,當初一切依法調查送辦,未涉不法、更未索賄,「相信法官會還我清白」;警局說,收到起訴書將依法停職。賴江漢現任高市警局三民第一分局偵查員,他不願受訪。

起訴書指出,陳東山(47歲)98年初在嘉縣水上鄉某中古車行找到5輛贓車,查出贓車來自屏東縣某車行負責人胡福仁(54歲),胡透過賴江漢找陳關說。

陳、賴與胡在賴家會面,陳說明偵查內容並指導應訊方向,事後胡透過賴轉交30萬元給陳,將竊車及銷贓責任推給呂壽福,胡要呂扛罪,陳要求胡再交2輛贓車做績效。

胡事後要共犯吳輝龍交2輛贓車,由陳在嘉縣查獲;破案關鍵在吳輝龍擔憂扛起竊車銷贓責任,寫自白信請律師交檢察官,才查出員警與竊車嫌犯勾結。

陳東山否認犯行,但檢方根據胡福仁測謊及相關證據,認定他曾向胡索賄200萬元,受賄20萬元,求刑12年;檢方也查出賴江漢暗槓胡要他轉交陳的賄款10萬元,他坦承涉案,求刑2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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