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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打印本頁]

作者: eel    時間: 2011-3-16 15:28     標題: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一、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應備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係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八日經行政院以台研展字第一二六二號函,為達成統一申請書表名稱、簡化書表內容及精簡書表種類、齊一書表規定之目標所統一修訂,並自民國七十八年十月一日開始使用至今。
   2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物權契約依其性質與內容之不同,一般均區分為權利人與義務人(如買方與賣方、贈與人與受贈人等),惟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之立約人,並不依其內容變更之權利與義務而區分為權利人與義務人,係以抵押權設定時之相同立約人身分來訂立契約。除非其為義務人或債務人變更時,才以新的義務人為義務人或新的債務人為債務人會同抵押權人(權利人)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3申請人(權利人、義務人、債務人)身分證明─
      a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應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另附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戶籍證件。
      b申請人為法人者,應附法人登記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資格證明(影本),惟金融機構法人已向地政機關核備證件者,可免附之。
      c若義務人戶籍住址與土地、建物登記簿住址不符時,除非登記簿已載有身分證字號,否則義務人應檢附前次住址之戶籍證件,俾利地政機關核實確與登記名義人為同一人,並「逕為申辦」住址變更登記。
    d華僑應檢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憑辦,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且有效期限為一年。
      e公司經撤銷或解散登記者,在辦理清算未完結前,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
    f外國公司在台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者,其代理人應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認許證及資格證明憑辦,無須檢附經我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正本。
    g債務人身分,原則上地政機關不於審查,此可從未具法人資格之商號或工廠尚可為債務人得證。實務上可不檢附債務人身分證件,即使法人為債務人者,依內政部七十三、九、十二台內地字第二五八九二六號函釋,可免提出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另參照內政部八十二、十一、二台內地字第八二一三二五六號函意旨,認為債務人非申請登記案件之申請人,且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申請書已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自毋庸再提出債務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惟於法理上尚以檢附債務人之身分證件併同申辦登記為宜,因債務人之身分如發生不能確定或爭執時,抵押權之擔保將生瑕庛。
    h前述身分證明文件,除戶籍謄本外,均得以影本代替,惟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於影本上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並簽章以示負責。
   4印鑑證明書─(增加負擔之一方檢附)
     a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應就該內容變更之事實,判斷其不利或增加負擔之一方,由不利之一方(權利人或義務人)檢附印鑑證明書憑辦登記。
      b自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如權利人為金融機關者,義務人為自然人時,得免附印鑑證明書。
      c一般抵押權登記之債務人身分甚或債務人與義務人、權利人間之關係,純係係私權關係,登記機關均不於干預,故債務人不利時推定為擔保物提供人(義務人)不利,由該義務人檢附印鑑證明書憑辦登記。
    d如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無法判定權利人或義務人何方不利時,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檢附印鑑證明書憑辦登記,如:利息由「每月一分」變更至「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債權額抵押權時。
    e抵押權之存續期間變更時,因涉及之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宜由權利人與義務人雙方檢附印鑑證明書憑辦登記。惟實務上,因存續期間對債權額抵押權不具意義,只對最高限額抵押權深具關係,故省市地政機關,亦有比照清償日期之提前或延後來推定存續期間之延長或縮短,並判定權利方或義務方為增加負擔之不利一方。
    f義務人為自然人時,應附其印鑑證明,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依內政部七八、十、廿台內地字第七四五七八八號函,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免附其本人之印鑑證明。
    g義務人為法人時,應附法人(及其代表人)之印鑑證明。
    h義務人持國民身分證親至地政機關辦理者,免附印鑑證明,但須經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當場於證明文件內簽名或蓋章,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同時簽證。(土登四○)
    i依印鑑登記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僑居國外人民委任國內親友申辦印鑑證明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機構或個人簽證之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影印本各一份申請辦理。」依上項規定,旅外僑民申請印鑑證明委任國內親友代辦者,應依該辦法所規定格式辦理。
        惟義務人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辦理登記者,該授權書如經我駐外單位簽證認定其身分及意願者,免附授權人印鑑證明,而由被授權人附上被授權人之戶籍證件及印鑑證明書後,併同授權書代理申辦登記。
    j華僑印鑑證明應經僑務委員會核發,每份只能使用一次,且有效期限為一年。
    k解散之公司如進入清算程序,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證明書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替代。
    l外國核發之印鑑證明,應經該國或其就近之我國駐外機構之證明或認證。
    m印鑑證明無使用期限之規定,如印鑑申請人領得印鑑證明後變更住址,依照「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三十二點規定,尚得以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佐證。
    n印鑑證明不得以影本代替。
    5他項權利證明書「
     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權利人,應提出其原設定登記之(抵押權)他項權利證明書憑辦登記。 
   6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登記實務上尚無規定需要求檢附原設定契約書憑辦登記,惟如能檢附者,較有利於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權利人或登記人員便於產權調查、整理與審查。
    7其他─
    a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原因為擔保物增加時,該新增加之擔保物權的,應比照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所有權狀。
    b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原因為權利價值增加時,應比照抵押權設定登記,檢附所有權狀。
      c土地或建物因分割,於辦竣標示變更登記時,其原設定之抵押權應由登記機關逕為轉載,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d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如有次須位抵押權人存在,應不得影響其權益,除非經該次順位抵押權人同意者(另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除外 。

  二、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應注意事項
    1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申請人身分,應比照原抵押權設定契約內容或前一次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內容訂定之。
    2如為義務人或債務人變更時,應以新義務人與新債務人會同抵押權人申辦抵押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3申辦抵押權內容變更時,應先區分抵押權變更內容為對權利人或義務人何方不利,由該不利之一方另備印鑑證明書加蓋印鑑章申辦登記。
    4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申請時,如無法明確係權利一方或義務一方不利時,權利人與義務人均需另備印鑑證明書、蓋竣印鑑章申辦登記。
    5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中,對債務人不利之情事,如:利息增加時,視為其所擔保之義務人為不利之一方。
    6存續期間變更之情況較為特殊,原則上視為無法明確何方為不利,一般以權利人與義務人均出印鑑證明書,並蓋竣印鑑章憑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為原則。
   7申辦抵押權擔保權利價值增加時,因視同權利價值差額部分之新設定,應另行由所有權人檢附所有權狀憑辦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8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共同為擔保時,應就增加部分加部分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就原設定部分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9以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經設定抵押權登記後,就其中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塗銷或變更時,應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10同一土地設定數個抵押權登記後,其中一抵押權因債權讓與為變更登記時,原登記之權利先後,不得變更。
    11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如有次順位抵押權存在者,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否則應經次順位抵押權人之同意。

  三、書表填寫說明
   Ⅰ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1一般填寫方式─
      a應以原子筆或鋼筆用黑色或藍色正楷填寫。
     b不得塗改挖補,如有少數文字必須增減刪改者,應在增減刪改處,由申請人蓋章,以示負責。
     2各欄填寫方式─
      a受文者機關:填寫土地建物所在地之主管縣市地政事務所。
     b申請登記事由:□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c登記原因:
      依抵押權內容變更之原因填寫:
        □存續期間變更、□擔保物增加、□擔保物減少、□權利價值變更、□權利範圍變更、□清償日期變更、□利息變更、□義務人變更、□債務人變更、□違約金變更、□次序讓與。
      惟抵押權內容變更之原因有二項以上時,因不敷填寫,應一律填寫為□權利內容等變更。
     d原因發生日期:依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所訂立之日期填寫。
     e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詳如□契約書。
     f更正或變更情形:可不填寫。
     g附繳證件:依所附繳之證件名稱及份數據實填寫。
     h備註:填寫其他各欄無法填寫而必須填寫之事項,如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公司」時之切結事項。
     i委任關係:填寫代理人與複代理人姓名。
     j切結事項:應在備註欄或委任關係欄下具結:「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由代理人與複代理人認章。
     k申請人:填寫「權利人、義務人、債務人」(填寫方式與原設定契約書相同)。若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或為法人時,應於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若委託代理人及複代理人申辦時,最後加填「代理人及複代理人」。
     l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所:
          自然人時按戶籍資料填寫,法人時則按法人登記資料填寫。
          訂定契約時,可用斜線劃去欄位,或填入「詳如契約書」。
     m蓋章:
      應蓋上與所填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義務人應蓋印鑑章。
       登記義務人持身分證親自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者,得免附印鑑證明書,但須於本申請書及契約書內「蓋章」,且應經該管地政機關初審人員同時簽證。
    3收件日期、收件字號、登記費至核算者及本案處理經過情形各欄,申請毋須填寫。
   Ⅱ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填寫說明:
    1一般填寫方式─
     a契約書應以原子筆或鋼筆用黑色或藍色正楷填寫。
     b契約書不得塗改挖補,如有少數文字增減刪改時,應在增減刪改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以示負責。
     c契約書中之面積欄,除建物得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外,土地部分應用國字大寫或小寫書寫。
        d「土地標示」、「建築改良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不敷填寫時,可另貼浮籤或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2各欄填寫方式─
     a土地標示與建築改良物標示:照他項權利證明書、所有權狀或登記簿上所
                                 載之原設定內容或最後一次內容變更契約填
                                    寫。
     b原設定權利範圍、原設定權利價值: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簿上所載之原設定內容或最後一次內容變更契約填寫。如原契約無約定者,填「無約定」字樣。
     c權利種類:填「抵押權」或「抵押權次序」。
     d原權利總價值: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簿上所載者填寫。
     e移轉或變更之原因及內容:
       應將變更之「原因」,逐項按實填寫,如為兩項以上之內容變更者,亦似應儘量避免比照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為「權利內容等變更」。
      變更之「內容」須先填明本內容變更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收件日期,字號」如:「就民國○年○月○日○○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之抵押權登記案件予以內容變更」及內容變更前、內容變更後之變更對照事項。
          原抵押權設定登記,如已經內容變更者,應將原抵押權登記及最後一次之內容變更登記之收件日期、收件字號予以敘明,如:「就民國○年○月○日○○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之抵押權登記案及民國○年○月○日○○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案件予以內容變更」。
          變更前內容事項,應按原設定內容填寫。
          變更後內容事項,應按本次內容變更之事實填寫。
      f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可填入本欄。
     g訂立契約人:
      應比照原設定契約內容或前一次移轉變更契約內容訂定之。
      先填「權利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號碼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債務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號碼並蓋章。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時,應於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住所並蓋章。
      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號碼各欄,應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法人登記(公司執照)資料所載者填寫。
     h立約日期:填寫訂立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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