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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對方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 [打印本頁]

作者: rainday    時間: 2011-3-12 01:20     標題: 對方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

問題:
家人駕駛自小客車行經俗稱農路的路口,與右方行駛而來的機車騎士發生擦撞,撞及自小客車的前保險桿右側,對方因前不久也曾發生車禍,腿部還有鋼釘,但因這次的擦撞又再次骨折, 對方是未滿十八歲而無照駕駛,我們可以不必接受對方的要求嗎?﹝因對方對於保險公司的九萬元的理賠金額,有所不滿,所以要求我們補足差額﹞

回答:
一、在交叉路上,以車輛的相對關係位置判斷右方車及左方車。法條規定:右方車優於左方車,所以根據事實來看,左方車輛須先讓右方車輛通行,因此你先有過失,但要判斷其過失程度,還要送進一步鑑定才能確定過失輕重。另外,不知道有沒有作筆錄?有沒有製作現場圖?有的話請警局申請一份出來,看過現場圖才能給你比較具體建議。

二、對方雖為無照駕駛,且未滿18歲,但這個跟事故的發生未必有直接關聯,你不能因為這樣就不理不采。

三、對方可以提起過失傷害的告訴,只要有百分之一的過失,你還是過失,若沒有和解,一般一審判大約三個月,若易科罰金換算下來,約新台幣八萬一千元,不如以此價格作為和解金額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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