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沒有收到一毛利息錢,卻要付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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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pspp
時間:
2011-2-27 00:34
標題:
沒有收到一毛利息錢,卻要付利息所得
一、案例事實
大明借500萬元給小弟玉山,小弟過意不去,將他的房子設定最高限額抵押700萬元給大明,登記在土地謄本上,而且還有約定利息為日息三分五厘,但實際上小弟並沒有付過一毛利息,大明想是親兄弟本來就不打算要利息,所以也沒向小弟要過,但後來大明竟收到國稅局通知漏報利息所得要補繳20萬元。
大明當然不服了,就申請復查、訴願說真的沒有收到利息,國稅局可以找小弟玉山來問就知道了,但都被駁回。
二、法律解析
國稅局的說法
國稅局舉了很多官話,它說: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4類明定,凡公債、公司債、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所得,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而且大明與其弟的借款是有約定利息的,已經登記在土地謄本上了,這樣就認為大明有按息收取利息,當然就要課稅了。
法律這麼說
國家要徵大明的利息所得,對大明確實收到利息的事實就要負舉證責任,像這件案子大明已經說事實上他沒有收到一毛錢利息,而且也說可以傳喚大明的弟弟做證,那麼國稅局就應該調查了解一下,不能只以大明沒提出確實的證據證明沒收到利息就駁回,而是應該把玉山找來談一談,就知道大明有沒有收到利息了,國稅局卻沒有這麼做,所以法院判國稅局輸。
法律解析
現代社會,人民愈來愈有權利意識,所以也愈來愈多民告官的案例。民告官,法律上屬於行政訴訟,就是老百姓告政府,這種官司中稅務訴訟占很大的比例,以前稅務訴訟大部分都是老百姓輸,怎麼告都告不贏,只好乖乖去繳稅,現在好多了,百姓贏的機會比以前高(雖然還是國稅局贏比較多)。但已在進步中,法院漸漸要求國稅局要依“法”徵稅、要負舉證責任,不是依自己的“方便”徵稅。白話一點,就是要收人民的血汗錢,不能太懶惰,人民說可以傳證人,總要傳來問一問吧。一個國稅局的退休人員說,國稅局通常的課稅程序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核發課稅處分,也不事先查證一下,如果百姓中較有權利意識的出來表示不服,再進一步查,如果大家沒異議的就過關了,也不用查了。所以提醒大家,有法律意識除了能保障自己權利也能督促國家各項服務進步,以及鞭策公務員要認真為民眾做事,實在是積陰德的好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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