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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在網路上刊登援交廣告,會不會構成犯罪? [打印本頁]

作者: charlene    時間: 2011-2-22 00:10     標題: 在網路上刊登援交廣告,會不會構成犯罪?

案 例:在網路上刊登援交廣告,會不會構成犯罪?

案例內容:小真因為家境不好,但為了追求時尚,想要買名牌包包,於是在網咖店利用電腦上YAHOO奇摩網站,進入奇摩留言版,化名為「漂亮的妹妹」,在留言版上刊登「我是個女大學生,十八歲,徵求有緣人援助我,限高雄地區,價錢好談,有意者請和我聯絡」等內容,並且留下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供不特定人和小真聯絡,小真的行為會不會構成犯罪?

案例解析:
(一)在現今社會中,年輕人往往為追求滿足自己物質慾望,不惜出賣自己的靈肉,而忘卻了一時迷失所造成無可彌補的悔悟,而像小真這樣的年輕少女,本應該是個快樂的女生,和自己的同學、朋友們一起揮灑亮麗的青春年華,卻因為物質慾望沖昏了頭,誤入歧途。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一個一般青少年相當容易觸犯的刑罰法律,主要處罰的行為就是散布或刊登類似小真在網路的留言版上徵求的援交廣告,當然援交廣告的認定,不一定實際要出現援交或性交易的文字 ,只要足以引誘、暗示就夠了,例如:刊登「160cm、45kg、三圍35、25、35、限高雄地區外賣」或「有困難需要你的援助喔、條件優、價格面議」等等足以誘使人為性交易的廣告都會構成犯罪,此外,除了透過網路的聊天室或是留言版刊登之外,在路邊張貼色情小廣告、發放色情傳單或在報紙上刊登色情廣告引誘人為性交易都會構成犯罪的。

(三)小真在網路上留言版刊登引誘人與她為性交易的行為,犯罪就已經成立了,不管有沒有人與小真聯絡,也不管有沒有實際和對方完成性交易,小真既然在不特定人可以共見的網路留言版或聊天室,刊登這種引誘性交易的廣告就已經構成犯罪,警察會循線追查到小真的。

(四)小真即使缺錢花用,也不應該透過這種出賣自己身體的方式獲取金錢,尤其在現今性病、愛滋病的氾濫下,小真因一時迷失在金錢物質的誘惑中,日後換取的除了身體染上性病的隱憂之外,還要吃上最高可處罰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呢,實在應該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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