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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昏迷 親屬可決定拔管

末期病人昏迷 親屬可決定拔管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可由最近親屬提出終止施行心肺復甦術,不再延長病人的痛苦與瀕死過程;此外,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可視為正本,2010年1月為止已完成註記的3萬4610人將可立刻適用。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病患在進行插管治療前,家屬可決定做或不做;但是一旦插管後,除非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病患在意識不清之前,曾表達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否則醫師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導致常發生違反病人意願與利益的急救行為。

修法後增列,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最近親屬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同意書,並經該醫院之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不實施心肺復甦術者,必須經由2名相關專科醫師確認為末期病人。至於醫療機構之醫學倫理委員會,應由醫學、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組成,其中倫理、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的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另一方面,國內實施安寧緩和條例多年,當事人可事先簽署意願書,同意在生命末期時,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2006年7月健保IC卡更增列了安寧緩和意願註記。目前已有6 萬多人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逾3萬人健保IC卡已有註記,但有些臨終病人送醫時,雖然健保IC卡已註記意願,因不等於同意書正本,醫師在有疑慮的情況下,仍進行心肺復甦。

上午修法通過後,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病危時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過相關註記,就可視為是正本,但這項註記如果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不同時,還是要以當場明示意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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