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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女童 補習班老闆判6年

猥褻女童 補習班老闆判6年

台北市一家補習班汪姓負責人,被控猥褻班上的10歲女童;汪辯稱是矯正女童坐姿,不慎碰到她的身體。士林地方法院不採信,昨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將汪姓負責人判刑6年8月。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當時就讀國小5年級,在汪姓男子(57歲)經營的補習班上課。2008年11月22日下午,汪見女童在補習班櫃台寫功課,以手肘碰觸她的胸部,撫摸大腿,女童反抗,汪仍進一步隔著褲子摳摸下體,女童趕緊逃離現場。

當晚,女童將此事告知家人,但她的家人以為是汪不小心碰觸到,並未在意。

同月29日下午5時30分,汪又見女童在補習班櫃台寫功課,要求跟他到倉庫拿飲料,趁機摸胸。女童嚇得奪門而出,打電話向父親告狀,其父才報警處理。

汪否認猥褻女童,辯稱是矯正女童寫作業的姿勢及坐姿,可能太靠近,不小心碰觸到她的身體。

由於女童的家人到補習班了解時,汪與妻子曾跪求原諒,加上汪有數十年教學經驗,如要矯正女童的不佳坐姿,大可用言語糾正,何須拍女童大腿?法官認定他兩次犯行,昨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合併判處汪應執行6年8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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