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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事女兒多次性交 高市府職員判刑

和同事女兒多次性交 高市府職員判刑

高雄市陳姓男子2年多前與女同事的未成年女兒交往,並多次發生性關係,女同事發現後提出質問,他竟反嗆「妳確定妳女兒是處女嗎」,女同事憤而提告;高雄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陳某3年徒刑;全案可以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4歲)在高雄市政府任職,97年12月間,因女同事就讀國三的女兒要參加畢業旅行,他答應出借家中的行李箱,2人因此結識,並發展為男女朋友,從97年12月底到98年3月間,陳男在他祖母住處,與少女發生約10次性關係。

98年4月間2人分手,女同事才發現女兒與陳男有肌膚之親,她質問對方,陳男竟反問說,「妳確定妳女兒是處女嗎?」「跟我是第一次嗎?」她火大之餘決定提告。

陳男出庭時否認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並稱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但少女指證歷歷,包括陳男祖母家的房間擺設,以及陳男身上衣服遮掩部位的特徵等;少女還說,因為受不了對方每次都要求性交,才提出分手要求。法官採信少女說詞,認定陳男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判他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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