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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低收入戶資格 [打印本頁]

作者: mocmoc    時間: 2009-1-16 15:32     標題: 低收入戶資格

低收入戶資格須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9,829元者。
2.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55,000元者。
3.不動產全戶未超過260萬元者。

低收入戶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同一戶籍皆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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