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繼承人被追債不須負舉證責任
[打印本頁]
作者:
irol
時間:
2015-5-12 23:46
標題:
繼承人被追債不須負舉證責任
繼承人被追債不須負舉證責任
花蓮玉裡佃農於2004年09月過世後,留下一筆二十年前的保證契約債務;其子女在毫不知情下繼承此筆債務,遭農委會農糧署追討,難以度日。
法律評析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條之二修正案」,將限定繼承債務「顯失公平」的舉證責任,由繼承人改為債權人,以保障較為弱勢的繼承人,避免承擔「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歷經多次修法後,將繼承製度全面改採「限定繼承製」,讓繼承人在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把舉證責任由繼承人改為債權人後,就是直接推定繼承人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若債權人還有疑義的話,就要去證明繼承人確實繼承到更多「顯失公平」之遺產,仍須履行清償責任,這更能保障弱勢的繼承人。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