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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揭秘清末的監獄到底有多黑 [打印本頁]

作者: irol    時間: 2015-5-3 14:47     標題: 揭秘清末的監獄到底有多黑

  監卡是收押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俗稱大牢或班房。清代監獄形式複雜,且管理混亂。一般民眾懼怕官府,對其形式多不瞭解,以至常常混淆這些羈押場所的區別。明清以刑部為中央司法機關,設刑部監獄,同時各府州縣衙門也都設有監獄。監獄是監禁已經宣判罪行的罪犯所在地。監獄分為內監、外監、女監三個部分。內監關押命案大盜、死罪重囚;外監關押輕罪刑事犯人;女監關押女犯。縣衙門監獄一般設獄吏一人,即監獄的頭目,掌管監獄一切事務,是未及流的小官,下有禁卒若幹,是負責看管囚犯的隸役。
  監獄裏囚的是判過刑的犯人。一般徒、流犯人一經批復就解赴配所服勞役,若無意外可不收監。監獄也關押新捕獲的案犯及解囚路過的人犯。清律規定了監獄管理的各種制度,如戒具、刑具、囚衣、囚糧、醫藥、監獄修繕、值宿查夜、警戒、提審等。《大清律例·斷獄·獄囚衣糧》中有:「凡牢獄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廢疾、散收、輕重不許混雜,鎖扭常須洗滌,席薦常須鋪置,冬設暖床,夏備涼漿,凡在禁囚犯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一件,病給醫藥... ...」按清律定制,縣衙每月撥給的夥食銀兩完全足夠食用,但經司倉、獄吏、禁卒、夥夫等層層剋扣盤剝,或以黴粟換去好糧,到犯人口中,已變成既少又黴又臭、連狗都不吃的湯水了。因此許多囚犯熬不到刑滿就已病餓而死。獄卒對此也有開托的說辭,一般稱是「害牢瘟」死的。當然過去確實亦有因監牢中環境太差,染上疾病而歿的,但也正好成為拘押在監牢中的犯人受折磨而死後官方推托責任的托辭。
  過去監獄大門上方常繪有一個巨大的虎頭形象,名為「狴犴」。據說龍生九子,狴犴就是龍的九子之一。因它憎恨犯罪,人們就把它裝飾在監獄大門上,以增加威懾力。監獄又稱「牢房」,所以人們習稱監獄為「虎頭牢」,有時還誇張其為「虎頭大牢」。又監獄一般都設在縣衙南邊,故而稱它為「南監」。
  除了囚禁已決犯人的大牢以外,最為後人熟悉的大概就是「班房」了,又叫「卡房」,或簡稱為「卡」。反映了較多清末社會狀況的擬話本勸善書《躋春臺》有這樣的記載:「次日官問無頭,又笞一千,抬進卡內。」直到現在,人們還把「坐班房」作為進監獄的代稱。其實,過去的班房並不是監獄,它本是衙門中三班衙役值班的地方。最初為了防止延誤審判,州縣衙門常將一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輕罪犯人以及幹連佐證等押在班房候審,並派差役看管,以便隨傳隨到。
  一旦關進班房,落在衙役手裏,便成了衙役們淩虐、敲詐的對象。衙門差役為了敲詐勒索事主錢物,將那些無辜的證人及有關人員一概收禁,並藉機向他們敲詐勒索,不滿足這些役吏的要求便不予釋放。於是本為短期監禁的措施,就常常成為地方衙門任意敲詐殘害百姓的手段。正因為有利可圖,於是擅自擴大拘押範圍,延長羈留期限。在刑事訴訟中,不僅案犯,還有鄉鄰地誼幹連證佐,甚至事主親屬都要處處隨審。對於這些幹連證佐,按清律規定是應該取保回家候審的,但這些人一到縣衙,即被投入「班房」,「班房」逐漸發展成為私禁羈押未決人犯和幹連證佐的處所。普通百姓,除了真正的刑事案犯,被判刑投入大牢,接觸到的都是這種「班房」,以致後來人們就直接用「班房」泛指監獄。
  清代班房設置很普遍。《清宣宗實錄》中記載:道光年間,福建晉江縣衙班房內「無論原被告,每押至八九百人,竟二三年不得見本官之面」。
  清代班房和監獄一樣黑暗,甚至比監獄還更勝一籌。人們常說坐班房比坐牢更慘,因為人犯一經判刑,正式入了監獄,縣衙就按法定飲食標準撥給口糧,雖經各道關卡盤剝,好壞總還有吃的。但是,押在班房的,口糧由本官捐廉銀購之,卡糧多不能保證,家中送來的飯也被獄吏、禁卒、三班老總所扣留、調換、吃掉。被押人餓得面黃肌瘦,以至有輕生尋死者。嘉慶十二年(1807)《上諭》中說:「州縣官濫行收押,胥役勒索淩虐,或致人證負屈輕生,無於拖斃。」班房裏面,不管是證人還是「犯人」,都鬧哄哄擠在一塊,睡覺拉屎都在一起。總之,一旦進了班房,那就真如進了地獄一般,受盡虐待、折磨,暗無天日。當然,這些都是針對無錢的平民,而有錢人即使在班房也可享受特殊待遇,花五十弔錢,可以進有床鋪的大間;再花三十吊去掉鐵鏈;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鋪,要高鋪又得三十吊。要吃鴉片也可以,開一回燈五弔錢,其餘吃飯吃菜也都有價錢。反正只要有錢,要什麼有什麼。道光年間,張集馨在《道鹹宦海見聞錄》中講到四川州縣卡房情形:「卡房最為慘酷,大縣卡房恆羈禁數百人,小邑亦不下數十人及十餘人不等;甚至戶婚、田土、錢債細故,被證人等亦拘禁其中,每日給稀糜一甌,終年不見天日。」傅崇矩《成都通覽》也描述了清末監卡的情況:「大監人犯,日皆溫飽,卡中人犯,無不凍餒,故俗稱為『飽監餓卡』也。聞之犯事者云:『願入大監,不願坐卡。"「若貧苦人入卡,則多瘦斃,名曰『幹雞子"。「卡外有買辦,犯人每欲買飲食,須出腳力錢二文至十文不等。監內之貧犯,如能識字,便可以在監內跑號,一月可得力錢一二千文,卡內則不能掙此錢也」。「成都卡遠監近,遠者私刑任其拷掠,近者恐被本官查知,故成都有卡緊監松之說」。
  除了所謂的「班房」、「卡」之外,還有一些以「倉、鋪、所、店」為名的臨時羈押所,名之曰「取店保」,將一些幹連佐證等人的行動限制在店舖之內。商舖客棧本是經營場所,羈押在這些地方則要需要交納食宿費用。家貧之人,幾天可能就會落得連口案錢都出不起。清統治者針對私設羈押場所弊端的蔓延,曾在《大清律例·斷獄·故禁故戡平人》中規定嚴禁「擅設倉、鋪、所、店等名」,「其押保店名目嚴行禁革」,「無幹牽連者即行釋放」。但是,流弊成習,一紙空文根本禁止不了縣衙私設羈押場所,擅自拘禁幹證的惡習。
  監獄、卡房收押的都是普通百姓,對於有功名、有身份的人,如秀才、舉子、地方官吏、紳士等,有了犯法嫌疑,還沒有審清定罪,就要革職看管。古有「刑不上大夫」的律條,故這些人不能與庶民百姓等同對待,不能關押在監獄或班房裏,但又必須由衙門暫時管束。只好將他們送到土地祠,由土地爺陪伴,由衙役看守,暫管起來,然後詳細勘查清楚,再行判決定罪。
  不管是正規的監獄,還是私設的班房、卡房。裏邊都是暗無天日,既有獄卒的淩虐、勒索,又有獄霸的欺壓。獄卒淩虐囚犯,主要目的無非向囚犯敲詐勒索。如果囚犯不給錢,就讓他們睡在潮濕的地方,還不給他們飯吃。遇到那些沒有錢的囚犯,幹脆把他們像豬狗一樣對待。囚犯生病後不醫治,也不報告,直到病重甚至死後才報告上司。
  監獄裏的獄吏是「催命判官」,而監獄裏的獄霸則是牛頭馬面的小鬼。獄霸雖然本身也是囚犯,但他們在監獄裏關押的年月長久,熟悉獄中情況,以他們的「資格」,自然而然成了犯人們的「首領」;加上他們和獄吏、牢子熟識,關係密切,獄吏也利用他們來管理囚犯。因此,他們雖身為囚犯,卻有著一般囚犯所沒有的特權和「威望」,儼然是獄中的霸主。新來的囚犯,除了要向獄吏行賄外,同樣也必須「孝敬」這些獄霸,聽從他們的指令。獄霸們利用他們與獄吏的特殊關係,相互勾結,淩虐、欺壓囚犯,肆意橫行不法。特別是新進入的囚犯,他們總要敲詐盤剝一番,如不從其意,則採用各種淩辱手段虐待新犯。《躋春臺·六指頭》:「兆鱗曰:『卡差、犯人要四百銀子和卡,母親拿一錠與他,求他少些,他們不依,將犯生高吊,放虱唾面,最可恨者灌陽溝水,弄得犯人生死不能死,活不能活,就是大老爺也未用過如此慘刑!還望大老爺施恩,憐念斯文,犯人實在受不起了!"在受虐的犯人看來,獄中的私刑,甚至慘過大堂的刑罰。
  新犯要想免遭獄吏、獄霸們的淩虐,只有「破財消災」這一條路。過去叫「和卡」或「團倉」,指新入監卡的犯人向同監室的老犯(當然其中也包括獄吏的分成)交錢以免受虐待。因團倉而交的錢叫做「團倉禮」,如《躋春臺·六指頭》:「卡犯知他家富,人人歡喜,即命雞子加刑。兆鱗曰:『各位既要加刑,還要不要錢咧?』眾犯曰:『怎麼不要錢?團倉禮是少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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