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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工程款拖欠不還 得聲請查封財產 [打印本頁]

作者: Jeffrey    時間: 2015-4-22 23:00     標題: 工程款拖欠不還 得聲請查封財產

工程款拖欠不還 得聲請查封財產

      報載黃姓屋主因舊屋裝修,由立新工程行(化名)承包該次裝修項目,其中就室內裝潢部份發包給澄子美學設計公司(化名),工程行與澄子公司約定於裝潢完成、驗收後7日內給付工程款30萬元。但是澄子公司裝潢後項工程行催款未果,迄今已經超過2個月未取得工程款,澄子公司該如何向工程行催討欠款?

法律評析

      實務上,工程案件多是由一間承包商承攬後,再分別就各個工程細項發包給其他小包商,例如一件房屋整修工程,其中包含土木整修、水電整修及裝潢,由甲包商統包後,再分別發包給各廠商(次承包商),這其中包含兩個層次的承攬關係:屋主和甲承包商間成立承攬契約、甲承包商和次承包商間也獨立成立承攬契約。

      所謂承攬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定工作之完成,除包括勞務的提供以外,承攬人尚需提供工作場所、設備、材料及原料等,工作完成後由定作人給付報酬給承攬人。本件新聞中澄子公司是和立新工程行成立承攬契約,應由立新給付報酬給澄子公司。催款的方式一般是透過存證信函向債務人表示須於一定期間內清償,若立新工程行仍置之不理,澄子公司必須在2年內向立新請求清償。

      至於請求清償的方式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起訴等。所謂「支付命令」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臺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100公斤)等,可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不於支付命令送達的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則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也就是必須進入訴訟程序。

     若擔心在聲請支付命令期間或判決勝訴前,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脫產,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所謂「假扣押」是指暫時查封並禁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意思。因此,澄子公司如果怕立新脫產或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可以向法院說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原因,例如立新工程行已遷去他處、人去樓空,或是公司地址遷移等,並提供約10萬元的擔保金(法院普遍會以請求金額的1/3定擔保金),向法院請求查封立新的財產、凍結帳戶,以利日後可以順利強制執行、拍賣、受償。須提醒注意的是,在受償後須向法院撤銷假扣押,才可以領回當初的擔保金。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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