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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源充電引燃 用戶觸犯失火罪、判拘役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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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bavia
時間:
2015-4-21 00:31
標題:
行動電源充電引燃 用戶觸犯失火罪、判拘役30天
行動電源充電引燃 用戶觸犯失火罪、判拘役30天
台中有一位郭姓女子,將行動電源擺在房間床上充電後就出門上班了;沒想到離家2小時後,行動電源起火燃燒,將套房的裝潢和家具全都燒毀,雖然事後郭姓女子表示自己是正常使用行動電源,但經鑑定後確認行動電源就是起火原因,加上燒得焦黑的電源已無法判斷廠牌,因此法官最後仍判郭姓女子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
今年北市環保局稽查市售行動電源,發現不合格比例佔了3成,因此民眾在選購電源上要格外注意,同時充電時也切記不要充過久,以免電源過熱,釀成祝融之災。
法律評析
本則新聞除了郭女觸犯刑法以外,還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房東可以向郭女求償裝潢和家電被燒毀所受損失;另外,若郭女使用的是不合格的行動電源,房東尚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向業者請求連帶賠償。以下就各層面的問題分別說明。
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行為,不處罰「過失」的行為,但是當過失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傷害或公共安全時,刑法特別規定也須負刑事責任,例如過失致人於死、過失致人受傷以及「失火罪」等,失火罪的意思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若是行為人出於「故意」縱火,則成立「放火罪」。
郭女雖表示有正常使用行動電源充電,但是將行動電源放置在床上等易燃物品附近,郭女可以預見可能因為行動電源的防過熱晶片失效導致電池燃燒,而且行動電源的平均使用年限只有1~2年,應定期更新,因郭女的過失行為,導致燒毀裝潢、家具,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郭女應負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毀住宅以外之物罪的刑事責任。
另外,郭女就租處裝潢和家具被燒毀,也應負民事責任。郭女(承租人)和房東有訂租賃契約,郭女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因郭女違反保管義務導致租處裝潢、家具毀損,房東可以依租賃契約關係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郭女請求賠償。
特別提醒的是,若郭女使用的行動電源不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要求的15項安全檢驗標準,該商品也就欠缺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商品製造人、企業經營者、經銷商、進口商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的要求,商品製造人等相關廠商應就裝潢、家具被燒毀的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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