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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基本常識-法院 [打印本頁]

作者: obavia    時間: 2015-4-7 23:08     標題: 基本常識-法院

所謂法院,有分檢察署與法院:

檢察署之功能:按鈴申告,或是玻麗士大人移送之案件,予以檢察官"偵查",最後其認為有犯罪嫌疑之重者並證據確實,才會"起訴"
                  起訴後,案件轉移至法院

法院之功能:一般而言,法院本身不會自己找事做,一定為有起訴後,才會審理,並審判(學術說不告不理)

結論:因為之前工作關西發現很多人都不知道,想說在這裡說明一下,如有不對之錯,多多指教,互相討論

心得:這些資料,感覺沒什麼但是之前工作時,發現很多國人到法院都搞不清楚什麼是檢察署,其為功能如何,不然即有先犯罪嫌疑人,被玻麗士大人移送檢察署非常的緊張,已為把上就會被關,一般而言先開庭偵查,依罪名論處份,檢察署"起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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