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凶殺、上吊、中毒…就算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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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jorie
時間:
2015-3-14 10:30
標題:
凶殺、上吊、中毒…就算凶宅
法官指出,法律上並未明確定義凶宅,依內政部解釋及房屋交易實務經驗,目前最普遍的見解是曾經發生凶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的房屋;若賣方隱瞞凶宅事實,買方可控告賣方詐欺,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北部一名資深法官指出,凶宅大致分成三類,一是屋內發生凶殺死亡案;二是有人上吊、服藥或燒炭等自殺身亡案;三是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或吃藥中毒等非自然死亡意外。一般民間習俗,許多民眾生病臨終前,都會希望「落葉歸根」離開醫院,回到家裡走完最後一程,這類在家裡病死之類的死亡事件,就不算凶宅。若屋裡發生凶殺案,被害人送醫急救不治,未陳屍屋內,也不算凶宅。
他說,凶宅範圍主要在建物專有部分,如樓上跳樓墜落一樓住戶的庭院裡,當場死亡未送醫,若一樓庭院屬一樓住戶專有,一樓就是凶宅 ;若墜落到公共區域,如社區中庭、防火巷等,一樓就非凶宅。
這名法官表示,國人大多忌諱購屋遇有死亡相關的事 ,在許多購屋糾紛官司中,當事人常會自行擴大凶宅定義,認為這是影響購屋意願的重大訊息,賣方應誠實告知房子內外是否發生自然或非自然死亡案, 但除非買賣契約細定賣方應告知房子周邊發生自然或非自然死亡案件,否則法官大多會依目前的凶宅定義,查明房屋是否為凶宅來論斷官司;他認為買方不宜擴大認定凶宅,才不會引起更多的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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