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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二次金改案明上訴 痛批周占春 [打印本頁]

作者: wish    時間: 2010-11-26 00:27     標題: 二次金改案明上訴 痛批周占春

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以總統職權無關金融合併判決扁家涉二次金改收賄案無罪,特偵組全員撰寫上訴書,痛批「周占春僭越大法官的釋憲權」,並以憲法、比較法及刑事訴訟實務三觀點做為上訴基礎,請求台灣高院撤銷周的判決,上訴書將在明天提出。

事實上,特偵組本周一起,全體檢察官即集體密集研商起訴書如何撰寫及撰寫方式,昨天凌晨挑燈夜戰到凌晨4時才下班,下午又會商,會議到今天凌晨結束,檢方預計以66頁的上訴書含附件、附表就無罪判決上訴。

上訴書 大規模集體鉅作

分工方面,元大併復華由檢察官越方如、郭永發負責,國泰併世華由張進豐、盧筱筠、陳錫柱負責,國泰世華保險室洗錢案由林豐文、謝渭誠、黃裕峰負責,台北地檢署另提供洗錢流程圖及扁、珍犯罪角色扮演圖,這本上訴書,可謂「大規模集體鉅作」。

上訴書先以憲政角度就判決提出質疑,指總統職權闡述權,屬於大法官會議,憲法第78條即有規定,學界對於我國究竟是總統或雙首長制,始終未定論,但是,從未有人主張總統是虛位元首,連扁都自承是向總統制傾斜的雙首長制,因此,扁對於二次金改有當然職權,周占春說總統無權過問,顯然自比大法官。

此外,前日本首相田中角榮涉「洛克希德案」被拿來比較,該判決認定,有關行政指導權的行使,並不侷限於法律規定的事項,這是先進國家普遍的法律認識,唯周占春在判決中暗諭馬總統對機場手推車更替並無指導權,並此錯誤的法律推論來替扁脫罪,更與世界反貪腐潮流背道而馳。

特偵組亦引用「龍潭案」確定判決,以刑事實務觀點重批周占春。上訴書說,11月11日最新出爐的終局判決認定,所謂職務上的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周占春將總統職權限制在憲法列舉項目之內,適用法律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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