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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只要男歡女愛就可以嗎? [打印本頁]

作者: obavia    時間: 2015-1-22 00:26     標題: 只要男歡女愛就可以嗎?

只要男歡女愛就可以嗎?

錯誤觀念:只要男歡女愛,不用強暴、脅迫等方法,男女間有性行為都不犯法。

正確觀念:如果男歡女愛的一方有配偶、未滿十六歲或者雙方是三親等內血親,那麼仍會成立犯罪。


一個小故事:
  
阿國和小莉是在一家泡沫紅茶店認識的朋友。阿國今年才十七歲,前一陣子,因為和父親吵架負氣離家一個星期而常常泡在美眉泡沫紅茶店內,那時,小莉國中剛畢業還沒滿十五歲,剛好在那家紅茶店打工。二人因為媽媽都不在身邊,同病相憐就開始交往,感情越來越好。某天小莉成績沒考好又被父親大罵一頓,沒有母親的小莉不知找誰依靠,剛好阿國又來泡沫紅茶店捧場並接她下班,兩人後來就糊里糊塗地做了那件事,當時小莉才十五歲又一個月,隔沒多久她父親發現了,雖然小莉表示她是自願的,但父親還是堅持要告阿國。
  
阿國的大哥阿強已經二十四歲,但可能是從小缺乏母愛,對於比他年輕的女孩沒什麼興趣,就是喜愛年齡比他大、比他成熟的女人。有天午休時看見他心儀已久的同事張阿芳因被她先生毆傷而哭泣,便上前安慰她,久而久之,兩人在兩情相悅下也發生了性關係,這樣也犯法嗎? 

說明:
  
前一陣子社會上正流行著「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觀念。只要自己高興就真的可以為所欲為嗎?答案當然是不可以,尤其是當您的行為侵害到別人的權益時,輕的話可能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重的話如果成立刑事犯罪,那還會留下前科紀錄甚至要坐牢呢!就拿性行為來說吧,如果您喜歡一個人,而那個人不願意和您一起時,那麼您如果來硬的,使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對方意願的方法和他性交的話,那當然成立妨害性自主罪(以前稱強姦罪),至少得坐三年的牢,甚至要關十年。
  
另外在特殊狀況下,兩情相悅的男歡女愛也是法律不容許的,例如:為性行為的一方已經是別人的老公或老婆時,因為法律為使配偶負貞潔的義務,因此規定有一條通姦罪,結婚後如果和第三人發生性關係的話會成立通姦罪,而和他通姦的人就相對地成立相姦罪。
  
又例如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一方未滿十六歲的話,法律為保護這些心智上和生理上都還不成熟的女孩或男孩,即使他願意和您性交或做一些猥褻的行為,但您依法還是成立犯罪,而且刑度很重,最重可以判刑十年有期徒刑,因此不要說自己喜歡而對方不喜歡時不能做愛做的事,如果對方已經結婚或未滿十六歲時,就是兩情相悅也要理智些才不會闖禍。

法律小櫥窗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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