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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出庭的效果? [打印本頁]

作者: obavia    時間: 2015-1-18 00:06     標題: 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出庭的效果?

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出庭的效果?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7之1條第4項規定:「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及同法第385條第1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所以民事訴訟並不是不到庭就沒事情,法院會依據你的對手另一造在庭上的主張,而逕自作判決。除非是沒有合法送達的情形才有所不同。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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