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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現行法作何規定?一定要經登記始生效力嗎? [打印本頁]

作者: rsulau    時間: 2014-12-24 00:26     標題: 有關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現行法作何規定?一定要經登記始生效力嗎?

有關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現行法作何規定?一定要經登記始生效力嗎?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需經登記才會生效,且前項行為要訂立書面(民法第758條),故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法律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單獨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當事人以物權變動為內容而訂立的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單獨行為例如:不動產物權之拋棄。如果物權變動非因法律行為,而是因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的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而在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還是要經過登記,才能處分該物權(民法第759條)。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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