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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車禍發生時,肇事者當場塞錢給被害人,之後在車禍現場未處理好之前逃跑 [打印本頁]

作者: Sopa    時間: 2014-11-28 00:10     標題: 車禍發生時,肇事者當場塞錢給被害人,之後在車禍現場未處理好之前逃跑

車禍發生時,肇事者當場塞錢給被害人,之後在車禍現場未處理好之前逃跑

雖然車禍發生時肇事者有塞錢給被害人,但是所有的法律問題都尚未釐清,所以不是有塞錢給被害人就可以表示把車禍事件給處理好,還是一樣要回歸民事跟刑事法律責任來討論。要端視肇事者有無在喝酒狀況下駕駛:

一、有飲酒:成立刑法第185醉態駕駛罪;若有致他人受傷:刑法284過失傷害罪。 致他人受重傷:刑法第278重傷罪。 當場致人於死: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罪。 肇事後逃逸:刑法第185肇事逃逸罪。 肇事使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狀態而逃逸:刑法第294條遺棄罪。

二、沒有飲酒:若有致他人受傷:刑法284過失傷害罪。 致他人受重傷:刑法第278重傷罪。 當場致人於死: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罪肇事後逃逸。 刑法第185肇事逃逸罪肇事使被害人為無自救能力狀態而逃逸:刑法第294條 遺棄罪。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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