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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一般車禍的有效追溯期 [打印本頁]

作者: Sopa    時間: 2014-11-27 01:03     標題: 一般車禍的有效追溯期

一般車禍的有效追溯期

若車禍不小心造成他人受輕傷,那成立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來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乃自告訴人知悉犯罪人之時起,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所以如果超過6個月,就不得再行告訴乃論罪。以上是刑事方面。關於民事賠償,依照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有二年的請求權時效,一旦超過二年時間不行使將消滅; 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超過十年而不行使者亦同。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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