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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服役中的役男車禍肇事之責任 [打印本頁]

作者: sram    時間: 2014-11-25 22:13     標題: 服役中的役男車禍肇事之責任

服役中的役男車禍肇事之責任

一、替代役役男如果違反刑法(如過失致傷罪),有無適用軍事審判法之規定。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條 (以下簡稱軍法):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之定義根據軍法第2條: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而又根據兵役法第2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可見替代役男並不屬於軍事審判法所稱之「現役軍人」,故應不適用軍事審判程序,而適用一般刑事審判程序。(關於現役軍人如果違反一般刑法有無適用軍事審判不另行討論)


二、關於該車禍案件,是否有肇事責任,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肇事責任的歸屬,一般而言如果有爭議的時候,需要保留現場證據,然後將該證據送交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會做出鑑定報告。若沒有過失,應該得以請求損害賠償,而且不須負責對方的受傷責任。

如果爭議標的金額不大,再加上對方有受傷,所以調解委員會勸雙方和解,當然如果若一方不滿和解結果,還是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權利也可以不簽下和解書,而走向法律途徑。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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