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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裸照被PO網/「妳有肖像權」 前妻可以求償 [打印本頁]

作者: neversays    時間: 2010-9-25 00:54     標題: 裸照被PO網/「妳有肖像權」 前妻可以求償

黃姓女子裸照被前夫PO上網,檢方認為「藝術成分」高於「猥褻程度」,但不代表這樣就不觸法。承辦檢察官當庭告訴黃姓女子,「他有著作權,妳有肖像權」,建議黃女提出民事求償。

在網路上PO裸照,常見的是構成妨害風化的散布猥褻物品、妨害秘密或妨害名譽罪,檢方認定曾姓攝影師張貼的裸照,不屬於猥褻物品,那是否構成妨害秘密或妨害名譽呢?

刑法規定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片、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以下罰金;若意圖散布,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於黃姓女子拍這些裸照時,知道前夫在拍攝,神色自若,前夫並非偷窺、偷拍取得照片,與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至於妨害名譽部分,刑法規定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構成誹謗罪。不過,曾姓男子張貼前妻裸照,並沒有在照片中做任何貶損人格的描述及評論,只是單純呈現事實,黃女如果提告,不起訴的成分居高。

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較嚴苛,民法則不然。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也可以請求防止之,並要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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