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林志玲出庭
[打印本頁]
作者:
neversays
時間:
2010-9-25 00:05
標題:
林志玲出庭
星島環球網消息:林志玲昨日(10日)現身台北法院,控告台灣《壹周刊》,同時也吸引大批法院員工及大批市民及追星族到場旁聽,還有民眾看到她直呼“哇!仙女啊!”及“好漂亮呀!”
綜合媒體報道,台灣名模林志玲就台灣《壹周刊》 於2007年5月刊登其新屋照片及指她大搞三角關係,以侵入住宅、妨害秘密及妨害名譽等罪名入稟控告對方。林志玲親自出庭應訊,穿上白色洋服的林志玲, 於胞兄林志鴻及兩位律師陪同下到場,由於圍民眾太多,最後驚動警方到場維持秩序。有市民見到名模林志玲的風采,當即忍不住大叫:也有人在場議論紛紛。
庭訊結束後,法官問林志玲要不要領證人旅費,她很乾脆地說“不用”,隨後由法警護送上車,避免她被太多粉絲包圍走不出法院。
名模林志玲被要求補稅及罰鍰共819萬元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3日開庭,法官雖未傳訊林志玲,但她仍到庭旁聽,引起民眾爭相目睹她的風采,庭訊後還有人請她簽名;有趣的是,審判長姓「帥」,形成「帥哥審美女」的情況。
國稅局認定,2003至2005年,林志玲漏報薪資所得共1千7百多萬元,去年處分連補帶罰共819萬元,林志玲不服,提訴願被財政部駁回,再打行政訴訟,並已依法先繳半數稅金。會計師、律師主張,林志玲並非領凱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開銷再報稅。
不過,國稅局根據林志玲和凱渥簽約內容,認為凱渥擁有林的肖像權,且她須配合公司接洽的活動,不得私自外接,可見是受僱員工,所領報酬應屬一般勞務薪資,須依「薪資所得」課稅。
經法官審理發現,林志玲出席部分活動的機票費由廠商支出,而捍衛肖像權的費用也與勞務所得無關,認為部分支出無法明確揭露成本,因此當庭徵詢由國稅局再次核定實質費用的可能性,但兩造沒共識,合議庭決定10月7日上午宣判。
林志玲昨穿著連身洋裝,低調現身法院,原本冷清的法庭區突然一陣騷動,她刻意選擇靠牆位置坐下。庭訊後有人問審判長帥嘉寶看到台灣第一名模感覺如何?他表示,「沒特別注意到。」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