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要說明的是國際私法中有適用衡平原則,一般人看到衡平二字,就聯想到英美法的衡平法(equity)。但事實上,所謂衡平仲裁制度(仲裁法第三十一),是源自大陸法系,特別是指法國仲裁法制,允許契約當事人明示授權仲裁人依ex aequo et bono裁決,依據仲裁人自己對公正與衡平之觀點(their views of fairness and equity)裁決,或充任amiable compositeur,普通法系國家稱此種條款為衡平條款。由上可知,仲裁人除就普通法院所得適用之法律及國際商事習慣外,尚可因當事人之明示同意,適用公允善意及商業現實之衡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