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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忘了帶健保卡自費超過七天,自認倒楣?...錯! [打印本頁]

作者: vicky3    時間: 2008-12-27 16:40     標題: 忘了帶健保卡自費超過七天,自認倒楣?...錯!

正確作法:
1﹒保留收據,"七天內",拿健保IC卡去原來就診處退費;
2﹒若是時間不允許,沒關係,保留收據,"六個月內",到健保局各區處,辦理退費。

一般我們都只知道,一但忘了帶健保卡,醫療院所會要民眾先自墊全額醫療費用,在七天內將健保卡帶來申請退費,超過七天,很多人就會摸摸鼻子自己認…以為那些自墊費用,就這麼一去不回頭。

其實,健保有一項規定,那就是若忘了帶健保卡,或是因為一些原因得自墊費用,以及原本沒有投保,健保沒有給付期間的自墊醫療費用,只要去他們網站下載,並填寫"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就可以依照規定申請退回自墊費用了,

請大家告訴大家吧~自身權益要懂得保衛啊!

申請期限及方式:
■ 緊急傷病核退案申請期限,應自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但遠洋漁船船員得自出海作業返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特殊情況核退案申請期限:
1. 若屬因不可規則於保險對象之事由,應自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 若係未依規定投保或未繳納保費滯納金、部份負擔,於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期間自費就醫,現已繳清相關費用者,應自欠費繳清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全年部分負擔費用超過法定上限核退,應於次年一月一日起提出,如保險對象已死亡准予提前申領。
■ 申請方式可將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遞送各分局聯合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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