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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符合什麼要件檢察官才能做緩起訴處分? [打印本頁]

作者: boddu    時間: 2014-10-3 00:53     標題: 符合什麼要件檢察官才能做緩起訴處分?

符合什麼要件檢察官才能做緩起訴處分?

1.足認犯罪嫌疑:

也就是犯罪事實已經很明確。

2.非重罪要件: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3.參酌刑法第57條之事項(符合平等性、比例性):

    (1)犯罪之動機、目的。
   (2)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3)犯罪之手段。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7)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8)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10)犯罪後之態度。

4.公共利益之維護:

要考量做出緩起訴處分是不是有害公益。

5.適當性:

也就是能發揮一般預防、個別預防,才適合做出緩起訴處分。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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