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是否以公然為要件?
[打印本頁]
作者:
miertyo
時間:
2014-9-23 00:15
標題: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是否以公然為要件?
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是否以公然為要件?
假如有人在部落格或其他網頁上公開發表文章,文章內容具有影射他人為寵物或動物,但並沒有指名道姓,外人並不知道作者在指誰,但當事人看到文章可以清楚知道作者所影射的人是自己,原則上不成立公然侮辱、公然誹謗,除非可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影射自己,不然法官很難去做認定。
原則上公然侮辱、公然誹謗罪都需要指名道姓才可認定為公然,而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情形;至於侮辱則是指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
公然的意義,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與第2179號解釋:只要是行為當時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解釋文中所稱的「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以釋字第145號加以補充解釋。目前實務上都是依據這兩號解釋來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所以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來吵架,互相罵對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那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地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