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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然侮辱罪v.s.誹謗罪 [打印本頁]

作者: miertyo    時間: 2014-9-23 00:15     標題: 公然侮辱罪v.s.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v.s.誹謗罪

     刑法上所處罰的公然侮辱罪,行為人需要在公開場合,說出不堪入耳的話或是做出粗鄙的舉動讓他人受侮辱始成立。例如新聞上常出現的案例,在公眾場合罵他人三字經、甩巴掌、用不雅的字眼形容別人的外表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至於誹謗罪則不需要有公開場合,但是行為人必須說出有散布於公眾的意圖,並且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但同條亦有例外規定,也就是如果能證明所誹謗的事為真實者不罰,但必須跟公共利益有關,純為涉於私德之事實時仍無法免責,一樣不可任意散布,至於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則仍需交由司法機關予以個案認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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