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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柯震東大陸吸毒被捕 北檢分案偵辦!未來面對調查 [打印本頁]

作者: sula    時間: 2014-9-9 00:39     標題: 柯震東大陸吸毒被捕 北檢分案偵辦!未來面對調查

柯震東大陸吸毒被捕 北檢分案偵辦!未來面對調查

  藝人柯震東與房祖名在大陸吸毒被捕,這項消息震驚台灣與大陸,柯震東將會被行政拘留14天,預計月底就會獲釋。台北市警察局19日下午主動報請台北地檢署偵辦,目前已完成分案。
  柯震東遭北京公安拘留,19日電子媒體紛紛曝光柯震東遭偵訊的畫面。柯震東哭著說,「我非常後悔,非常抱歉支持我、甚至認識我的人;我真的很抱歉,做了最壞的示範,我犯了很大的錯,我的家人、朋友和所有喜歡我的人,一直都是支持我的人,他們一定比我還擔心,我的心很痛,我要向他們說抱歉。我會試圖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我會張開我的雙手,請各位給我一個擁抱。」
  根據《中央社》報導,台北市警局認為,柯震東雖然是在大陸吸毒被捕,但台灣司法仍有管轄權,因此9日下午主動報請台北地檢署偵辦,目前已完成分案,未來柯震東回到台灣,還須面對台灣的司法調查。

法律教室

審判權,法院對刑事案件得為審理裁判之權限。而管轄權則指用以決定具體刑事案件應分配給哪個法院行使刑事審判權。法院若不具備審判權,當然亦無所謂管轄問題。

我國關於管轄權之有無,主要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此外於其他法規中,亦有就管轄權為特別規定柯震東所為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情形,依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及第75條,因我們認為中國屬臺灣固有疆域之一部,當臺灣人民於大陸地區觸犯中華民國刑法仍須受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制,而排除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之適用。

又為戒治毒癮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規定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命行為人接受觀察勒戒。又依憲法第8條有關人民人身自由之保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並限制逮捕拘禁機關應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人民因施用、持有毒品致生違反刑事罰責之效果時,檢察或調查輔助機關,非依刑法、刑事訴訟法、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規定不得加以逮捕、拘禁。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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