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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健檢罹癌醫院竟未告知 婦枉死獲賠617萬 [打印本頁]

作者: sula    時間: 2014-9-9 00:35     標題: 健檢罹癌醫院竟未告知 婦枉死獲賠617萬

健檢罹癌醫院竟未告知 婦枉死獲賠617萬

  衛福部豐原醫院一名39歲徐姓職能治療師,在接受院方提供的免費健檢時,被檢驗出雙肺有4顆結節病灶,並詳載於健檢報告中,但醫院卻沒告知,導致她在一年後擴散成肺腺癌末期,最後不幸病發身亡;全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醫院未盡告知義務,須賠新台幣617萬。
  對於判決結果,徐女的丈夫悲痛表示,「醫院害我太太沒了命,真是太可惡了!」認為判決只是遲來的公道。不過,相較於徐女丈夫的悲痛,醫院方面則是辯稱,健檢是免費提供給員工,同時對新儀器進行測試的,雖然尊重判決,但目前也已經提出上訴。
  而根據媒體報導,當時的放射科主任更主張,在實務上他並沒有直接通知受檢者的權責;不過,相關辯詞並未獲法院採信,仍認定未盡告知義務,才導致徐女延誤就醫最後病發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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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醫師法第12條之1規定:「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又按醫療法第81條亦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次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476號刑事判決意旨可知醫師的告知義務除了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外,至少應包含:
(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
由此可知,醫師負有主動告知的義務,醫院若未善盡告知義務自應該負擔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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