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婚後財產的分配:依民法親屬篇,現行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約定可分為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因此於婚姻關係消滅時:
a. 若屬約定共同財產制,則依民法第1040條,約定前之財產各自取回、約定後所取得財產各得其半數;若屬約定分別財產制,則無財產分配的問題 (因自始財產各自管理) 。
b. 然未為有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依民法第1005條,適用法定財產制;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一方死亡、改約定財產制),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1條)
c. 因民法第1030-1條,即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相關規定從民法第1017條至1030-4條皆有所規範,相關法定消滅時效規定甚多,民眾宜詢問律師以保障自身權利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