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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否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 [打印本頁]

作者: GooCle    時間: 2014-8-28 00:25     標題: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否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否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

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總統於89年5月24日公布「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依該條例的規定,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之婦女,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玆分述如下:

(一)申請人之資格
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或法律訴訟補助。

(二)傷病醫療補助
1.申請要件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2)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2.補助標準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2)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3.申請手續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三)法律訴訟補助
1.申請要件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助。

2.金額標準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3.申請手續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

(四)申請之限制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者,申請家庭扶助項目,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不予重複扶助。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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