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探親,逾假不回監即是脫逃!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法務部所屬的花蓮外役監,一位執行有期徒刑中的李姓受刑人,去年五月間,因為在監行狀善良,恪守監規,合於外役監放假探視的規定,核定給予返家探視假回家探視親人。他的殘餘刑期,這時只剩下四個月。當他回到新北市三重區的家中,看到多年前便已同居,且已為他生下四歲女兒與二歲兒子的女友,獨力支撐家庭,又因為孩子過於幼小,沒人照顧而無法外出工作,祇有依靠政府給予的少額救助金過生活,李男目睹女友困苦狀況,不禁為之心酸。經過一番天人交戰的考慮,決定不再回到外役監去服刑,要留在家中與女友共同打拚,賺錢養活這個困苦的家。
李姓受刑人這一不回監的決定,看起來似乎是一個大男人理直氣壯該做的愛護家庭的本分!但他卻忘掉自己不是一個想要怎麼做,就可以怎麼做的自由人,因為他的身份,是一名在外役監服刑中的受刑人。那次雖然是身體在毫無束縛下,像正常人一樣以度假心情,大搖大擺回到三重的家,享受與親人團聚的假期。原來這「探視假期」,只是外役監當局為了鼓勵在監服刑,遵守監規而又努力作業的受刑人所建立的一種獎勵措施,受到獎勵的受刑人可以暫時獲得外出的身體自由。不過,放假在外,仍然要遵守監方的放假規定,否則會為自己未來的受刑生活,帶來嚴重的後果!
一個不守法的人,觸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被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除了要剝奪人的生命的「死刑」以外,都要關進監獄,接受沒有行動自由的「徒刑」或「拘役」的執行,這種被稱作「自由刑」的刑罰,依《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的規定,除一些法律別有規定的情形以外,自由刑的執行地點便是圍牆高聳的封閉式監獄,直到宣告的刑期屆滿,或者因為釋免原因而恢復了自由身,才能步出監獄大門。
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為了要達到這種刑罰執行終極目標,自由刑的執行不只是消極地讓受刑人失去自由就算了,還要積極地幫助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所以受刑人在監獄接受執行,不光是飯來張口,無事閉目養神就可以打發日子,必需投入監獄當局舉辦的各種活動,將自己改造成為一個未來出獄就能投身社會,作為一個有用的人!這時候就得依賴另一種循序漸進的行刑法律來協助,這法律便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依照這條例的第三條規定,監獄擔任調查工作的人員,對於新入監的受刑人,要進行一連串的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就調查得到的資料,分別按照受刑人是不是初犯、再犯、累犯,以及年齡、犯罪的性質、分類給予編級處遇。合予編級規定的受刑人,每一人都享有四層次的編級生活,自第四級開始,一級一級向最高層次的第一級邁進。每一級按照受刑人刑期的長短給予不同的責任分數,必需責任分數履行完畢,才能向上跨出一級,享受不同的待遇。像李姓受刑人犯的竊盜罪被判一年二月的刑期,第四級配予的責任分數為十八分,第三級二十四分、第二級三十分、第一級則為三十六分。每月應自教化、作業、操行三個項目賺取每一項目最高四分的責任分數來抵銷。每一級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時才能向上進一級。進到第一級時不但每執行一個月可以縮短刑期六日,還可以報請假釋提早出獄,這是普通監獄執行自由刑的方式。
執行李姓受刑人的「外役監」,執行方式大大不同,因為外役監的設置,是監獄行刑法「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在第九十三條中規定,可以經由法律規定設置沒有圍牆的半開放式的「外役監」,目前所有的外役監都是依據《外役監條例》所設置。在外役監服刑的受刑人都不是由檢察官指揮直接進入的,而是監獄的監督機關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遴選合於條件與有意願的受刑人入監服刑,遴選的條件是已在各監獄執行二個月以上,刑期未滿五年為原則,刑期超過五年者,累進處遇編級須在二級以上,無期徒刑須執行已逾八年,並已編級為一級,還要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工作的條件才有資格被挑選。在幕天席地的外役工作,每天須達八小時,必要時星期假日也得工作,這樣辛勤工作的代價,依外役監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除原有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短刑期以外,還有特別縮短刑期的規定,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一個月,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二日,然後按級倍增,至第一級每月縮短刑期十六日,一天的執行抵了二天以上的刑期。
另外,還有一項普通監獄所沒有的措施,便是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但於同條第三項中規定,故意違反指定回監日期「以脫逃論罪」。李姓受刑人就是依這項法條規定獲得假期探視可愛的家,竟戀家刻意不回監服刑,這便犯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法定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脫逃罪」。李姓受刑人這次因通緝被逮,除了要服完殘刑以外,還要接受脫逃罪的處罰,更有可能會被外役監當局因他有「脫逃」的不良紀錄,將他報請移轉普通監獄執行,過去所有努力一切歸零,到新監獄重新來過。誰教他一念之差走錯一步,怎能怨天尤人呢!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