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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等之處罰規定 [打印本頁]

作者: yengai6806    時間: 2014-8-15 01:03     標題: 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等之處罰規定

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等之處罰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揭扣繳義務人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請把握時間趕快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補申報。

(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經限期責令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已依限繳納及補報者,免予處罰。

(二)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

(三)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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