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問題所在
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問題所在
民眾對於司法的認識,是否已經到了一定的成熟度?普遍認為,過去的司法,確實有黑手在後面操控的懷疑,所以,要排除這些司法威信度的隱憂,可以比照國外的作法,成立一個「獨立檢察官機關」,這樣的作法思考,對?或不對?
大家別忘了,319事件後,也有個獨立調查機關,最後被宣告為「違憲」,從權力分立的理論看,結果是當然如此,但源起於大家對於原始權能機關(現有檢察體系)的不信賴;所以,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催生,情理上,似乎是對於現有檢察官體系,掛名為「憲法保障身分的獨立司法官」,其實質獨立的真正與否,因此而抹上了一層「功能不彰」的侮辱。
某些因「權力分配」之下的「權力」,從本質來看,原本是一個很自然的事,簡單的說,太陽要從東邊昇起、西邊落下的自然道理,是無庸去規範它的。檢察官獨立的本質亦然如此,但如今為何要制定「獨立檢察官制度」?豈不是本末倒置?法律人難道都不出來指責其立法目的的不是嗎?
試問,檢察官原本的本質不彰,要訂一個獨立機關,難道訂出個獨立機關,就能夠真正的獨立於其本質嗎?所以,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問題應該不在於機關配置的移動而已,是檢察官體系內部心態的不當孳生。
立委連署推出「獨立檢察官設置條例草案」,檢察官協會發表聲明反對,指草案中的獨立檢察官無法真正排除政治力干預,也難發揮辦案功能。檢察官協會表示,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制度已於一九九九年終止法源,現在已無此制度。正本清源之道,還是在檢察體制上進行組織調整,如檢察總長應經國會同意及有任期等,才能真正排除檢察官受干預的可能。
美國檢察官是純粹行政官,因而有設計獨立檢察官制度獨立辦案的需要,我國檢察官則具司法官身分及性格,本來就有獨立行使職權的義務。在草案中,獨立檢察官由三分之一的立委提案決定,檢察官協會認為,這一條文如果通過,將來發動偵查勢必受特定政黨操控,無法不受政治力干預。
來源: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