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刑法第356條損壞債權案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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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engai6806
時間:
2014-8-10 00:53
標題:
刑法第356條損壞債權案例篇
本人的一位好友,因向銀行借款而託我為他作保,後來發現朋友的財務狀況越來越差,本人唯恐自己因為保證人財產被銀行查封拍賣,遂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給親戚,並辦妥移轉登記。但最近收到銀行的存證信函,說我與親戚間的贈與行為是假的,要向法院主張撤銷,銀行真的可以這樣作嗎?
A:本事例,網友涉及的問題
(1)為免於擔負保證債務而與親戚間通謀虛偽為贈與,即「假贈與」
(2)即使贈與並無通謀虛偽,但是時機並不洽當,有害及債權之虞
(3)故意損害債權。 刑法第356條規定有「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實務對於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認為是「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之後」,債務人才有「意圖損害」的可能,債權人未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前,縱令債務人有故意損害債權而移轉財產之行為,亦不得以本罪論。
所謂「意圖」,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發生而任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意圖損害債權,應不能單以取得執行名義與否的客觀因素為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即已有侵害他人債權之意圖,主觀犯意加諸客觀行為,即應處罰。否則,狡詐的債務人,利用債權人不懂法律程序,或不及主張權利之時,蓄意脫產行損害債權之實,豈不叫債權人空有債權,卻不能實現?既然,民法有「虛偽」及「詐害」等認定,均屬惡意行為的主觀意圖,刑法怎能排除在外。
正確作法
1.甲在房屋被查封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親友,縱使甲與親友間當時無債權關係也不違法,如果設定時甲與親友間已有債權債務關係,甲的其他債權人只能提起民法244條之訴訟,撤銷甲與親友間之抵押設定行為,在未獲勝訴判決前,甲與親友間的抵押行為均仍有效。
2.甲處分財產是否會觸犯「損害債權罪」,關鍵當然是在甲的債權人已否對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倘甲已成為「執行名義之債務人」,甲的財產即須供作全体債權人分配之用,而不能偏袒特定的債權人,否則即會觸犯「損害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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