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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想加入工會,可乎? [打印本頁]

作者: boiboi    時間: 2014-8-5 00:25     標題: 不想加入工會,可乎?

不想加入工會,可乎?

資本主義發達後,資方擁有極大的權力,資方幾乎可以主宰勞工的生死,因為薪資由資方訂,勞動條件由資方訂,員工福利更是要由資方施捨,凡此種種,皆使勞工位居劣勢,難與資方對等談判。

鑑於勞資雙方先天上之不平等,故我國於民國十八年即公布工會法,使勞工可透過工會,向資方爭取較為有利的條件(有關工會之任務請參照工會法第五條)。

然而,卻衍生一個問題。即工會往往由「活躍份子」所發起,亦由其掌握,如果這些「活躍份子」果真熱心公益,為勞工爭取權益,則真是勞工之福。但是,如果這些人掛羊頭賣狗肉,假爭取勞工權益之名,行中飽私囊之實,則勞工反成為剝削的對象。(許多工會其實是由資方主導成立的,這種工會處處為資方謀利乃屬當然,即便工會由勞工自主成立,但是否可真正代表勞工,也是頗有疑問。)

依據工會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工會可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經常經費,入會費以不超過入會時兩日工資所得為限,經常會費以不超過一月收入百分之二為限。所以加入工會是要繳費的,如果這個工會又沒有功能,甚至只是資方的工具,則勞工加入這種工會真是被重覆剝削,毫無意義。然而,勞工可以選擇不參加工會嗎?

如果我們翻開憲法第十四條,可知:「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人民既然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則舉輕以明重,更應該有不集會結社之自由!強制人民加入某些組織,其實頗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嫌。所以,在憲法層面上,勞工應該可以選擇不加入工會。然而實務上是否如此呢?非也!實務上,只要這工會已經連署達基本人數,具備法定要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可通過,勞工是非得加入工會不可,勞工並無法自行決定要否加入工會。

依據工會法第十二條:「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所以加入工會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既然是義務,就非加入不可,除非勞工已先行加入產業工會。

目前法律既然這麼訂,則實務上自然就只能跟著走,如果你膽敢不加入工會,則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工人拒絕加入工會時,經勸告、警告、仍不接受者,得由工會依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決議以一定期間內之停業,被停業人於接受加入工會後,得隨時復業。」所以,不加入工會,後果是被停業,可謂是很嚴重的處份。

目前勞委會對此問題的看法,也是解釋為勞工有加入工會之義務,其雖承認如此對人民自由結社權有侵害之虞,也已研擬修法,但目前就是非加入不可。

其實,依筆者看法,工會法強制勞工加入工會,其規定已有違憲之虞,而工會法施行細則更賦予工會權利,得命拒絕入會者停業,此應已明顯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所不斷揭示的,裁罰性處分應有明確授權,且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應明確之原則。故筆者認為,若不加入工會被處停業,則提起行政爭訟,獲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結語:

依目前法令及勞委會解釋,勞工須依法加入工會,不加入者工會得令其停業(如果工會沒成立,自然另當別論)。不過,如前所述,強制勞工加入工會,其合憲性是大有疑問的,只是,這種問題似乎不容易得到立法諸公的注意。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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