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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夫妻分居各自申報,應載明配偶資料,以免受罰 [打印本頁]

作者: GooCle    時間: 2014-8-3 00:33     標題: 夫妻分居各自申報,應載明配偶資料,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因夫妻已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居」字樣,以免稽徵機關按夫妻分開申報之漏稅案件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若各自分開單獨申報,而未於申報書註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緻稽徵機關無法合併歸戶,查獲後均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除了通知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的罰鍰。

該局指出,夫妻分居,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準依夫妻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依法誠實申報,如申報當時,有「分居」特殊緣故,而無法正常取得配偶所得資料合併申報,應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已「分居」,交由稽徵機關合併歸戶,才能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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