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對於不動產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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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Cle
時間:
2014-7-30 00:43
標題:
對於不動產的執行
對於不動產的執行
老王因為手頭一時週轉不靈,便向林先生借了五百萬,老王並以名下的A屋為林先生設定五百萬的第一順位抵押權,清償期屆至時,老王並未清償債務,林先生如何拍賣老王的財產?
**本件中:
1.強制執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強制管理之方法行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都同執達員依揭示、封閉、追繳契據方式為之」。
2.七十六條第三項復規定:查封已登記之不動產,應先由執行法院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目的係為避免債務人往往乘通知到達登記機關之間隙,將不動產移轉登記於他人,使得強制執行程序而受阻,導致必須另外訴訟。
【
解答
】
林先生向必須將強制執行聲請狀、執行名義及確定證明書等,送交法院,於繳納執行費後,法院便依據林先生之聲請,發函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即禁止老王將房子移轉登記予他人,之後書記官便會和林先生約定導往之時間,由林先生指封老王的房子,簽立指封切結書,執行法院便會將老王的房子貼上封條。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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