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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原屬死罪判無期

自首,原屬死罪判無期

  曾永盛這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消息,一位曾經涉嫌共犯當年轟動一時的白曉燕命案,其間多次獲判無罪的張志輝後來改名為張銘傑,在去年的十月間又因為勒死邱姓女友而犯下殺人罪,殺害當晚就用小自客車載著女友的屍體,在中壢、桃園等地區繞行,並通知電視台的記者,告知他們說要見刑事警察局的侯局長。由於他在前案已經是記者們熟知的新聞人物,現在又爆料自己殺人要去找刑事警察局長,這真是新聞記者夢寐難求的新聞來源,記者也就開著車跟著四處游走,後來因為聯絡不上局長,隔天凌晨才由刑事局的其他同人逮捕受理。這件殺人案件的罪名雖然重大,案情卻非常單純,而且被告對於犯行直承不諱。又有當天擺著的屍體可作證據,罪證明確。不是空口白話說說而已。所以審理案件的重心不是被告該不該成立殺人罪,而是被告殺人以後,那一連串載著屍體以及透過記者表明要向刑事警察局投案的經過,該不該成立刑法上的自首。該案的公訴檢察官認為這件案件被電視台播出以後,司法警察機關已經發覺而產生合理的懷疑,且中壢警察分局刑事組長鄧忠義曾經接獲電視台記者的電話,告知張志輝殺人,並指派刑警待命,只是沒有等到人。另外張某要找侯局長不是想要減刑。因此認為張某沒有自首,起訴的時候便具體求刑,請求法官判處張志輝死刑。案件經過受理的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已經在上月底宣判,認為張志輝不找警察找上電視台的記者,行為固有可議,但是電視台沒有即時播出,在第二天上午六時才對外播出,這時張志輝已經在上午二時向刑事警察局投案。沒有證據證明他在投案以前,有偵查犯罪權責的人員或機關已經掌握或合理懷疑張志輝殺人。中壢警察分局的刑事組長鄧忠義雖然接到電視台的記者的告知電話,後來電視台為了想占獨家,又以電話告鄧組長那是一場誤會。因此法院認為鄧組長並不知情。所以張某依法算是自首。沒有依檢察官的請求判他死刑,只判處無期徒刑。報上還說到場聆判的被告聽到法官宣判他無期徒刑,還面露喜色,好像在說:「命又撿回來了!」另外桃園地檢署的檢察官知道判決的結果以後,表示不服準備要提起上訴。

  當初案發時,曾永盛曾經對新聞報導提到張姓被告載著被害者的屍體繞行,卻不去警局投案的目的苦思不解。如今法院的判決也沒有解開這個謎團,只是指這種行為不足取,一言輕輕帶過,免得有人會被惹得臉紅。不過,他對自首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論,還是有點不懂,而且他曾聽說過,刑法上的自首已經獲得修正,很想知道修正後的自首與目前的自首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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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永盛想要瞭解的自首為什麼會引起大爭議?問題出在對被告的定罪科刑方面,一個人犯了罪,如果在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者偵查機關未發覺犯罪事實以前,向該管公務員也就是當地的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說明自己犯了某罪的犯罪事實,而後接受裁判。這就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自首」。自首在我國刑法上是採取必減的規定,凡有自首的事實,就算是犯下滔天大罪,也不能定他死罪。因為刑法中最重的刑罰便是死刑,依現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為十五年以下十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最重也只能判他無期徒刑。這位張姓被告所犯的殺人罪,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定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認定張姓被告是自首,就要依法減刑,殺人罪的本刑有三種,要減刑三種本刑都要減,死刑減輕後不論被告犯罪行為如何惡劣,犯罪的手段何等殘酷,法官縱想從重量刑,最高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這是現行刑法的規定。不過現行刑法對於自首必須減刑的規定過於僵化,因為自首犯罪的動機不一,有的人是犯了罪以後,內心對自己的不法行為,徹底悔悟;所以自首犯罪,願意接受國法的制裁。有的人是因為情勢所迫,知道犯行紙包不住火,遲早就要東窗事發,搶先一步自首。有的人則預知自首必定得到減刑,再怎麼作惡也可逃過死罪,而肆意犯罪。這幾種不同心態的自首,如果一律不問自首動機都給予減刑寬典,將置公平正義於何地。因此這次刑法大翻修,自首的規定也搭順風車納入修正,修正的範圍並不大,只在第六十二餘前段原條文「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的「減輕其刑」之上增添一個「得」字。有了這個得字,自首要不要給予減刑,就由審理事實審的法官審酌一切情狀來決定。不過,新法條已於九十五年的七月一日實施。與這件因為是不是自首鬧成半翻天的案件一點關係都沒有。文 / 葉雪鵬檢察官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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