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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因為第三者介入,而被誤導離婚,可提告妨礙家庭嗎? [打印本頁]

作者: deesphr    時間: 2014-7-11 00:27     標題: 因為第三者介入,而被誤導離婚,可提告妨礙家庭嗎?

因為第三者介入,而被誤導離婚,可提告妨礙家庭嗎?

按刑法第237條以下所定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以下未敘明何種法律者,均為刑法之規定),係指「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第237條)」、「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判確定(第238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或相姦(第239條,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第245條第2項參照)」、「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第240條第1項,未遂犯亦罰之)」、「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第240條第2項,未遂犯亦罰之)」、「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刑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之罪(第240條第3項,未遂犯亦罰之)」、「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第241條第1項,未遂犯亦罰之)」、「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罪(第241條第2項,未遂犯亦罰之)」、「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第241條第3項,未遂犯亦罰之)」、「移送刑法第240條、第241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第242條,未遂犯亦罰之)」、「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刑法第240條或第241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第243條,未遂犯罰之)」情形之一者,且「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判確定(第238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或相姦(第239條,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第245條第2項參照)」之罪及「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第240條第2項,未遂犯亦罰之)」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45條第1項參照)。

從而,因為第三者介入,而被誤導離婚,尚不直接符合前揭規定,自不得以刑法第237條以下所定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論處;惟苟有刑法第237條以下所定妨害婚姻及家庭罪情形之一者(例如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或相姦【第239條,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第245條第2項參照】,又如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第240條第2項,未遂犯亦罰之】),自得以刑法第237條以下所定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論處。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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